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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是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1、技師事務所,且其執業執照所列技師科別包括資訊科者(應檢附中華民國核發之執業執照),或;
2、公司或行號(應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
3、前款外已立案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相關證明文件得提供機關資訊軟體服務、資訊軟體之規劃、設計開發、研究、分析、建置、組合、測試、維護、整合或相關業務者(應檢附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予投標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二、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
三、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其營業稅繳稅證明)
四、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投標廠商(切結將)設立自有或特約維修場所者)
五、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廠商不得為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在臺陸資廠商)
上開廠商資格應備文件詳如本採購案「投標須知-資料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
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投標廠商應屬曾完成與本案相關建置或維護經驗者]之製造、供應或承做者)
二、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
三、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投標廠商(切結將)設立自有或特約維修場所者)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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