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AO1130@ntpc.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2065新北市板橋區民族路57號1樓出納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工本費新臺幣100元整;親臨洽購或郵寄匯票(抬頭: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新北市板橋區民族路57號1樓總收文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本案為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詳如本採購案「投標須知-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或政府電子採購網於截止投標日前半年內所出具,且可證明該投標廠商「非屬拒絕往來戶」及「自查詢日往前推算三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或『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該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圖章。(請投標廠商務必確認上開圖章是否完備),但經由政府電子採購網產製票據信用證明而無查覆單位圖章者,仍為合格標。
附加說明
(一)、本案投標前請詳讀須知契約與規範。(二)、以電子領標方式:於「電子領標及電子投標系統」﹝http//web.pcc.gov.tw/﹞之廠商端下載「廠商使用手冊」,並依該內容辦理。(三)、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轉4246。新北市政府廉政檢舉信箱:板橋郵政30之29號信箱、廉政專線:(02)29657034;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廉政檢舉信箱:板橋郵政30之33號信箱、廉政專線:(02)29625146。
(四)、廠商請洽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電話:02-8952-8200分機637、639)或所屬分處或自行上網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繳納之。
(五)、本案履約期限:
一、工作計畫說明(基地範圍、興辦用途及鑽探位置等範疇界定):自機關通知開始履約日起30日內完成工作計畫說明,提送工作計畫說明報告,並至少向機關簡報1次。
二、相關圖資申請、現況地形測量及道路認定測量:自機關書面通知核定工作計畫說明起60日內完成提交相關圖資、現況地形測量及道路認定測量成果。
三、地質鑽探報告及簽證(至少8孔,250米):自機關書面通知核定工作計畫說明起60日內完成提送地質鑽探報告及簽證(至少8孔,250米)。
四、可行性評估報告(含初步建築配置及法規檢討坡度分析):自機關通知核定相關圖資申請、現況地形測量及道路認定測量及地質鑽探報告及簽證起60日內完成可行性評估報告(含初步建築配置及法規檢討、坡度分析),並針對機關需求,在興辦目的、適法性及配置上檢討,提送可行性評估報告,並至少向機關簡報1次。
五、興辦事業計畫及水土保持計畫書:於基地現況地形測量套繪(或地質調查鑽探)完成後,經機關通知日起120日內提送興辦事業計畫及水土保持計畫書,並配合主管機關審查意見修正。
六、用地編定變更註記及結案報告:興辦事業計畫核定日起60日內提送成果,並配合主管機關審查意見修正;完成上述所有應辦事項後30日內提送結案報告。
七、以上各期之作業期限均不含行政機關審查作業時間,期間適逢春節者,期限展延7日。
八、本案履約期限如因機關業務需求,得協調廠商同意後調整之。
(六)、本次修改本案有關「採購預算」等相關規定,因屬重大變更,為免影響廠商權益,故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2項規定;是以,本次招標等標期比照第1次招標。
(七)、此更正公告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請詳見變更對照表。
申訴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分機4246、傳真:02-89536837)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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