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依據條文
GPA第13條第1項第c款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案為契約變更案件
其他:廠商地址
206 基隆市 七堵區 八德路2之9號1樓
其他:得標廠商國別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其他:履約起迄日期
112/04/01 - 112/04/30 (預估)
其他:品項名稱
111年新北市焚化再生粒料拌合之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CLSM)供應案開口合約(第2次契約變更)
其他:是否以單價及預估需求數量之乘積決定最低標
否
其他:原產地國別1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其他:估算方式
依實際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結算,以契約中所列履約標的項目及單價,依完成履約實際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給付。
其他: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 ,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其他:附加說明
1.本案業於112年5月23日簽奉核准,依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項次2規定,符合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之情形,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邀請「寰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達踴有限公司」、「尚昀企業有限公司」、「上泉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及「世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5家廠商辦理比價事宜。
2.本案屆比價時間112年6月7日下午4時止,合計到場參與本案比價廠商計5家。
3.本案屬保留數量選擇組合權利之複數決標方式,依比價須知貳、十三、(一)規定,決標程序如下:(1)合於招標文件規定,未超底價之最低標,除有政府採購法第58條之情形者外,將按其所報標價(以標單中文大寫之單價)決標。倘有其他合格標者,將依序洽願按該決標價承作之廠商後予以決標。若最低標標價相同,則同時決標。(2)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價超過底價,招標機關得按下列程序進行:a.由最低標之廠商優先減價1次,若未超過底價,則按第1目程序辦理。b.若最低標優先減價1次結果,仍超過底價,則由所有尚未得標之合格標比減價格(不超過3次),若比減結果最低標價未超底價或有其他未超底價之廠商,則依第1目程序辦理。(3)依據第2目程序辦理結果,投標廠商之最低標價仍超過底價,本機關確有緊急情事時,得就按政府採購法第53條第2項之規定辦理。第1目有關「洽願按該決標價承作之其他合格標」,本案僅辦理1次(意指:本案進行第1次依序洽願按該決標價承作之其他合格標後即予決標)。(4)複數決標所稱「依序」,分為以下3種情形:a.報價結果,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價未超過底價,依開標結果各合格標標價之排序為準。b.報價結果,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各標標價,均超過底價,經優先減價結果,最低標未超底價,依開標結果各合格標標價之排序為準。c.倘經比減價格,則依比減價格結果之標價排序為準。d. 上述排序情形若屬標價相同,「依序」方式則為所有該等「標價相同廠商」。
4.「寰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標價為每立方公尺新臺幣1,485元整最低,惟未進入底價,遂由最低標價廠商進行優先減價1次,經優先減價後報價為每立方公尺新臺幣1,475元整,仍未進入底價,遂由全部合格標廠商進行比減價,經比減價後報價「寰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泉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均為每立方公尺新臺幣1,450元整最低,且在底價以內,符合本案投標須知之決標原則規定,經主持人當場宣布決標。
5.依序洽其他合格標廠商「達踴有限公司」、「尚昀企業有限公司」及「世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均表示願按該決標價承作,經主持人當場依投標須知之決標原則規定宣布決標。
6.本案底價為每立方公尺新臺幣1,471元整。
7.本次契約變更金額為新臺幣900萬元整,為利預算勻支管控,每家廠商得於總預算額度內調配支應。
8.本案原契約金額上限為新臺幣7,500萬元整,第1次契約變更加帳金額為新臺幣1,500萬元整,第2次契約變更加帳金額為新臺幣900萬元整,變更後契約金額上限為新臺幣9,900萬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