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AS9962@ntpc.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案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預計擴充之項目為資源回收分選設備代操作事宜;且該擴充金額為新臺幣296萬元。
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提高本市資源回收貯存場維運管理及形象,增加細分類之項目並減少執行機關後端細分類的人力負擔,以達提升資源回收作業的效率,促使資源回收物料分類品質高值化,擴展去化與再利用管道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工本費新臺幣100元整;親臨洽購或郵寄匯票(抬頭: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開標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民族路57號4樓開標室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保管金專戶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0/11/11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
3.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已繳納營業稅證明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本案投標前請詳讀須知與契約等招標文件。
二、以電子領標方式:於「電子領標及電子投標系統」﹝http//web.pcc.gov.tw/﹞之廠商端下載「廠商使用手冊」,並依該內容辦理。
三、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9樓、電話:(02)29603456轉4777。新北市政府廉政檢舉信箱:板橋郵政30之29號信箱、廉政專線:(02)29657034;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廉政檢舉信箱:板橋郵政30之33號信箱、廉政專線:(02)29625146。
四、履約期限
1.廠商應於決標日次日起30日內提送細部設計初稿予機關審查。
2.廠商應於機關通知日起150日內依機關核定細部設計報告書,於機關指定之場所設置地點完成設備建置,並完整通電運轉(可不進資源回收物)。
3.廠商應於機關通知設備試運轉之起始日起試運轉3個月或至機關通知停止日止停止試運轉,試運轉期間廠商應以機關所提供之資源回收物基本處理量連續正常操作至少5個工作天(配合清潔隊工作日),並於結束試運轉日起30日內提交試運轉成果報告、操作人員資料、去化流向廠商資料、機械設備保養紀錄、試運轉期間工作月報等資料(詳如機關需求書九、(三))向機關辦理驗收。
4.契約第二條另訂有部分期限者,從其規定。
申訴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分機4246、傳真:02-89536837)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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