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aj4605@ntpc.gov.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2065新北市板橋區民族路57號1樓出納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工本費新臺幣100元整;親臨洽購或郵寄匯票(抬頭: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5/12/11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新北市板橋區民族路57號1樓總收文
履約期限
應於105年12月01日至108年11月30日內履行完妥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屬已立案之法人、機構、團體、公司或行號,其項目列有「工程技術顧問業(營業範圍包括環境工程技術服務者)」、「廢棄物處理業」或得以承辦關於廢棄物處理、污染防治之相關業務者。
2.具有相當財力者。其範圍得包括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新臺幣605萬,或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詳如附加說明四)
3.投標廠商應具有下列經驗或實績之一:(詳如附加說明五)
4.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
5.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其屬已依規定繳納營業稅者。
6.投標廠商或其受雇人員、從業人員具有「甲級廢棄物處理專責人員二人、乙級以上空氣污染專責人員二人、乙級以上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具技術士證者)二人」身份者(以上人員為樹固廠及八固廠各一人) 及中級以上電氣技術人員1人。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財力。
附加說明
一、本案投標前請詳讀須知契約與規範。二、以電子領標方式:於「電子領標及電子投標系統」﹝http//web.pcc.gov.tw/﹞之廠商端下載「廠商使用手冊」,並依該內容辦理。三、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轉4246。新北市政府廉政檢舉信箱:板橋郵政30之29號信箱、廉政專線:(02)29657034;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廉政檢舉信箱:板橋郵政30之33號信箱、廉政專線:(02)29625146。四、具有相當財力者。其範圍得包括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新臺幣605萬,或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1.權益不低於新臺幣605萬。 2.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3.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四倍。但配合民營化政策之公營事業參加投標者,不在此限。 *實收資本額,於有限公司、無限公司或兩合公司指資本總額。*總負債金額,應扣除依其他法律政府獎勵民間投資金額。 五、投標廠商應具有下列經驗或實績之一: 1.至投標截止日止5年內曾完成國內、外中大型(每爐每日處理量300公噸以上)並設有污染防治及汽電共生設備與輸配電設備之垃圾焚化廠飛灰固化系統施工、安裝及試車實績,並具有驗收證明者。或; 2.曾完成一座每日處理垃圾焚化飛灰固化廠之施工、安裝及試車實績,並具有驗收證明者。或 3.至投標截止日止五年內曾承辦操作管理垃圾焚化飛灰或有害事業廢棄物固化處理工作經驗,其每日處理量為含20公噸以上(每日處理量=年處理量÷52週÷6日),且持有相關證明者。六、本案連絡人:楊小姐(樹林垃圾焚化廠)電話26808217分機106/張小姐(秘書室)電話29532111分機1099。
申訴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分機4246、傳真:02-89536837)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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