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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本採購案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預計擴充之項目為清潔、消毒用75%酒精;且該擴充之金額為新臺幣252萬元正。
(二)本採購案之後續擴充項目:
1.倘屬新增項目者,將依政府採購法第18條第4項規定辦理議價。
2.倘屬原契約既有項目者,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因後續擴充致原契約所列項目之數量有所增加者,其單價不予調整,倘原契約列有數量增加時之價金調整規定者,亦不適用。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英士路192之1號5樓(秘書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新臺幣100元整/現金支付
開標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英士路192之1號5樓(開標室)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保管款專戶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1/07/23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英士路192之1號5樓(秘書室)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資格應為經合法登記或立案與本採購案有關之公司、機構(含營利或非營利公司、組織、團體機關/機構) ,其項目列有「醫療器材製造業」、「醫療器材批發業」、「醫療器材零售業」或得以製造、販售醫療器材者(具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核發准予產銷之公函者除外)。
2.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藥品許可證或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核發准予產銷之公函。
3.藥商許可執照,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關核發予投標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且該文件需足以認定投標廠商得從事上開資格規定之有關業務(具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核發准予產銷之公函者免附)。
4.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其營業稅繳稅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廠商請求釋疑之截止期限為111年4月27日。
二、招標文件之取得:
(一)請盡量採取電子領標方式,以符開標前投標廠商保密之立意。
(二)現場領標者,請提前來電預約並請自備零錢,以免影響權益。
三、投標文件相關注意事項:
(一)建議按審查表內容檢視投標文件,避免投標文件錯誤或遺漏。
(二)投標文件敬請按照審查表之順序排列。
(三)投標文件內免附各式空白審查表。
(四)標單標價是否已填妥,且未超過預算金額。
四、履約期限:
(一)自決標日起至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解散日止;或本案執行上限金額(預算金額)用罄為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
(二)各批次依機關通知之次日起5個工作天內交貨。
申訴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分機4246、傳真:02-89536837)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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