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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後續擴充:擴充之期間為2個月(自機關通知日起至107年2月28日)、金額為新台幣40萬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英士路192之1號
開標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英士路192之1號5樓開標室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6/03/03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英士路192之1號5樓秘書室
履約期限
自機關通知次日起至 106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列有小客車租賃業者)
2、已依規定加入公會者
3、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
4、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其屬已依規定繳納營業稅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請釋之截止期限為 105 年 12 月 16 日。
二、招標文件之取得:
1、請廠商盡量採取電子領標方式,以符合開標前投標廠商保密之立意。
2、若仍欲現場領標者,敬請提前來電與秘書室預約並請自備零錢,以免影響權益。
三、投標文件相關注意事項:
1、請廠商投標前詳閱招標文件。
2、建議投標廠商於投標前,先行按本採購案各式審查表內容,自我檢視投標文件是否符合規定,以避免投標文件錯誤或遺漏。
3、開標時審查程序將依照投標須知內「形式、基本文件、資格文件及價格文件審查表」之內容逐項審查。
4、開標時需審查之投標文件資料敬請按照各式審查表之內容所顯示項次順序排列。
5、投標文件內請勿附入各式空白審查表。
6、前開預算金額中,新臺幣175萬8000元正尚未經立法程序,預算案尚未經立法程序審議通過之(部分)標的為:「106年度稽查業務車輛租賃採購」。本採購案非屬「新興資本支出及新增科目」,如預算未能於會計年度前一個月審議完成,尚可依已獲授權之原訂計畫或上年度執行數覈實動支,爰先行招標、決標。倘以後年度所需經費未能完成立法程序或經部分刪減,本機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
四、標單標價是否已填妥,且未超過預算金額。
申訴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分機4246、傳真:02-89536837)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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