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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英士路192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英士路192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自109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資格:
(一)地區型醫院以上,並設有胸腔內科門診至少3年以上。
(二)指派醫師須具備:
1.領有胸腔科及內科專科醫師證書。
2.診治胸腔內科至少3年以上經驗。
二、工作內容:
(一)協助本所胸腔內科門診。
(二)診治結核病個案。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工作地點:新北市板橋區衛生所(新北市板橋區英士路192號)。
二、工作時間:每週二上午8:30-11:30。
三、投標廠商應備文件:1.醫療機構開業執照影本 2.指派醫師相關證明及工作經驗文件。
四、契約期間:自109年1月1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
五、計價方式:依「公立衛生醫療機構特約(兼任)醫師診療報酬支給數額表」規定辦理,
計算方式採:
1、按次計酬部分:(1)每診次以固定金額新臺幣三千四百三十五元為支付標準。(2)每診人數達合理門診量三十人以上,第三十一人起可加計超額應診費(六十元/人,以三十人為上限)。
2、按件計酬部分以每案可申報檢查費用乘以零點八(浮動點值)再乘以零點三(規定上限)另乘以檢查人數計算之。
六、驗收方式:每月10日1.依醫院派員至本所服務之簽到退紀錄。2.依本所門診系統列印醫師當日看診人數資料。3.依醫師開立胸部X光處方簽案件計酬。
七、付款方式:依第九點計價方式,按月分批驗收,並於本機關驗收無誤後付款。
八、罰則:1.若廠商未派醫師支援,按診次計算每診賠償新台幣3,435元整,惟經本機關事先同意者不再此限。2.若得標廠商之履約無法達成本所要求,機關得要求廠商解約或終止契約,廠商應配合辦理,且不得要求任何賠償或補償。3. 若廠商未辦理醫師支援報備,按當次申報金額總額賠償。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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