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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241新北市三重區新北大道一段3號6樓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41新北市三重區新北大道一段3號6樓總務室
履約期限
112年10月5日起至116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其清運或處理(資格)之文件。
2.清除許可證。
3.通案再利用許可證。
4.清除與再利用廠商合作文件。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資格項目: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1.清除許可證。
2.通案再利用許可證。
附加說明
1.本案為開口契約,依實做數量(重量/公斤)計價(每月結算1次);若實際給付金額達契約總價金額新臺幣8,250,000元(即預算金額),本契約將提前終止。
2履約期限:廠商應於112年10月5日起至116年12月31日止之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2.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其清運或處理(資格)之文件。
3.清除許可證:
(1)該許可證須具備種類代碼C-0504、C-0514可再利用之廢棄物。
(2)上開所述證件廢棄物之代碼,清除廠商須均具備。
4.通案再利用許可證:
(1)該許可證須具備種類代碼C-0504、C-0514可再利用之廢棄物。
(2)上開所述證件廢棄物之代碼,處理廠商均須具備。
5.清除與再利用廠商合作文件:得不同清除或處理廠商,惟須另簽多方合約。
申訴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分機4246、傳真:02-89536837)
檢舉受理單位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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