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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擴充之項目為契約所定維護工作及設備零組件;擴充期間為契約有效期間及原契約到期後12個月內、第1區金額為新台幣(以下同)2,776萬200元、第2區金額為2,603萬6,400元正第3區金額為2,420萬3,400元。本採購案後續擴充項目:倘屬原契約既有項目者,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因後續擴充致原契約所列項目之數量有所增加者,其單價不予調整,倘原契約列有數量增加時之價金調整規定者,亦不適用。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押標金額度
第1區新臺幣138萬元,第2區新臺幣130萬元,第3區新臺幣121萬元。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6/01/28
履約期限
本案執行時程為自機關通知翌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凡經營監視系統業或電器安業等相關買賣之廠商
投標廠商應屬曾完成監視錄影系統或相關項目之製造、供應或承做經驗者
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
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其屬已依規定繳納營業稅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申訴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分機4246、傳真:02-89536837)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品項名稱
106年度數位式遠端路口監錄系統設備維護案之第1區
品項名稱_2
106年度數位式遠端路口監錄系統設備維護案之第2區
品項名稱_3
106年度數位式遠端路口監錄系統設備維護案之第3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