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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新北市蘆洲區集賢路245號9樓(新北市輔具資源中心)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0/12/24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本案屬室內裝修工程,工期較短且使用之大宗原物料並非短期內會大幅受市場價格波動影響,故不適用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2.避免相關工項影響整體運作,另於工期內,規範以下兩點:
(1)本案屬既有建物,依台北自來水事業處規範,須由合格水管承裝商(有入公會者) 繪製內線圖及送審,故送審一事須由未來承商處理送審:
→圖審後方可施作內線工程→內線工程竣工申請檢驗→申請接水外管線施工及裝表
故需於決標次日起15個日曆天內遞件向主管單位申請,並於主管單位核准之日起30個日曆天內完成施工以及向主管單位進行竣工申報。如有需改善之處,依主驗人指示之改善時間完成。
(2)電梯升降設備需於決標次日起5個日曆天內向監造單位提出電梯送審資料,並於本院核可之日起5個日曆天內,完成訂製備料作業並提供本院相關訂購證明。
3.材料與設備規範:
(1)礦纖天花版、矽酸鈣板原產地須屬我國的材料與產品。
(2)資通訊設備。(監視器攝影鏡頭、攝影機主機、網路設備、通訊設備等)不得為中國品牌。
4.本採購案簽訂契約時,其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或其他相關書表所列各項目單價之計列原則,係以本機關原列「預算書單價」為基準,再乘以決標總價與預算總價之相對比例後得之;倘有特殊情形或得標廠商認為某項目單價不合理時,得檢具佐證資料(如投標時PCCES空白標單/估價單所報單價),於訂約時由本機關與得標廠商協議調整之。前項佐證資料應於投標時檢附之,未檢附者視同放棄。
5.保固期間,驗收合格之日起3年.(含電梯每月保養維護與年度申報)。
6.價金之給付辦理方式:部分依契約價金總額結算,部分依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結算
(1)設備設施,功能完整且可單獨計算者,適用依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結算。
(2)零件與材料等,如已於圖說或規範上顯示需施作且為必要之工料,則採總包價法,不另外辦理契約金額增減。
(3)如計算單位為一式者,採總包價法,不另外辦理契約金額增減。
7.倘有疫情而無法現場開放廠商至現場辦理開標與議比價作業者,於截止投標後,依序通知投標廠商依相關中央或新北市政府指引辦理。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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