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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屬已立案之法人、機構或團體時,其項目列有「J101010建築物清潔服務業」或得以承攬建築物清潔者;或2.公司或行號具上述資格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採購環境介紹:
(一)全棟院區(1-7樓)室內、公設部份(含空中庭院及露台地面)。
(二)全棟樓地板面積為1萬3,020.27平方公尺(約3,938.63坪)。
(三)本院1樓其面積為2樓之三分之一;其餘2-7樓平面詳如本院平面圖,平面圖之配置如與現場不符,依現場為主。
二、本採購案收取履約保證金額度為新臺幣6萬元。
三、本採購案簽訂契約時,其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或其他相關書表所列各項目單價之計列原則,係以本機關原列「預算書單價」為基準,再乘以決標總價與預算總價之相對比例後得之;倘有特殊情形或得標廠商認為某項目單價不合理時,得檢具佐證資料,於訂約時由本機關與得標廠商協議調整之。
四、廠商對其派至機關提供勞務之受僱勞工,於每次向機關請款時,應檢送提繳勞工退休金、繳納勞工保險費、就業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之繳費證明影本,供機關審查後,以憑支付款項;經查明未依規定繳納或提繳者,依短少之金額由該期給付款中扣除,不足額者由履約保證金中扣除,並依規定通知目的事業機關。
五、廠商派至機關提供勞務之駐點勞工,其請假代理方式(二擇一):
(一)除因加班的補休外,駐點勞工請假時廠商均應指派相同資格及能力人員代理並須經機關同意,機關不另行支付價金。
(二)因本院屬24小時全日型照護機構且院區廣大,為維持院內環境衛生,駐點勞工依勞基法第38條休假者,倘有超過十日之休假,第十一天休假起,廠商需派相當之勞工代理或其他符合勞動法規之處理方式。
上開請假,廠商應派員代理而未派相當之勞工代理者,機關將扣除契約相當金額。
六、為維持駐點清潔人員清潔品質,避免重複的教育訓練及熟悉本院環境及生活作息,禁止以短期人員擔任駐點清潔人員。倘未經契約變更而有上述狀況者,機關先以書面告誡,仍未改進者,應處以總契約價金5%為違約金,處罰得累計,最多合計不逾總契約價金20%。
七、體格檢查表 至少需做下列項目:(原於本院擔任駐點清潔人員且做過下該項目者,免予施作)
(一)糞便(含阿米巴及桿菌性 痢疾)
(二)抽血(含梅毒血清、B型肝炎)
(三)胸部X光。
八、廠商所提出之工作人員,經機關檢視後,有提出更換工作人員之權利。更換人員時,亦應依前述規定辦理。
九、廠商得於投標期限截止前,於政府機關上班時間內,電話向本院提出申請勘查工作現場。
十、本案預算金額尚未經立法程序,本機關係為提昇採購效率,爰先行招標,惟本機關得先保留決標,保留決標之期限至民國110年12月31日止。投標廠商並同意,如作為本機關保留決標之對象時,其報價有效期限延長至前開日期。於保留決標期限內,本案倘符合投標須知重要條款第七條即決標。倘以後年度所需經費未能完成立法程序或經部分刪減,本機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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