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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預計擴充之項目為「生命徵象量測車」;且該擴充之金額為新臺幣22萬9,950元、數量為3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廠商資格摘要
1.資訊技師事務所,或;
2.公司或行號,或;
3.前項外已立案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相關證明文件得提供機關資訊軟體服務、資訊軟體之規劃、設計開發、研究、分析、建置、組合、測試、維護、整合或相關業務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 採購標的:建置院生個案管理資訊系統,詳如「需求說明書」,簡述如下:
(一) 機構行政管理
(二) 課程管理
(三) 收支管理
(四) 個案管理
(五) 個案評估管理
(六) 個別服務計畫管理
(七) 服務日誌管理
(八) 系統管理及登入管理
(九) 生命徵象量測車及系統介接
二、 期程要求:
(一) 功能建置期程:自決標日次日起至1年內完成履約。
(二) 得標廠商自決標次日起10日內,應交付「工作計畫書」。計畫書經與本院充分討論、溝通後定案,具已進行後續專案相關工作,本院可視實際狀況與得標廠商協調各期程執行進度。
(三) 需求分析:得標廠商應自決標次日起30日內完成系統需求訪談及需求分析設計,並交付「需求訪談確認書」。
(四) 系統分析:得標廠商應自決標次日起75日內應完成系統分析及設計,並交付系統分析與設計報告書。
(五) 期中成果報告書:得標廠商應於108年10月31日前交付期中成果報告書。
(六) 雛型展示:得標廠商須109年2月28日前安排最終雛型展示。
(七) 系統開發建置及教育訓練:得標廠商須於決標日次日起至1年內完成系統開發建置、測試、教育訓練及舊個管系統資料匯入,並交付系統測試報告書、系統操作手冊、原始程式碼光碟(含執行碼)、資訊安全檢測報告及教育訓練成果報告書等相關文件。
三、 採購預算:本機關就本採購案預計給付予廠商之採購預算金額為新臺幣144萬1,650元正。
四、 後續擴充:
(一) 本案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預計擴充之項目為「生命徵象量測車」;且該擴充之金額為新臺幣22萬9,950元、數量為3台。
(二) 本採購案之後續擴充項目:
1 倘屬新增項目者,將依政府採購法第18條第4項規定辦理議價。
2 倘屬原契約既有項目者,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因後續擴充致原契約所列項目之數量有所增加者,其單價不予調整,倘原契約列有數量增加時之價金調整規定者,亦不適用。
五、 參與評審須知:
(一) 廠商投標文件經審查其資格及規範合於招標文件規定者,始得續行參與本評選。
(一) 本採購案準用「最有利標評選辦法」評選優勝廠商。
(二) 本採購案未採分階段辦理評選:
1 評選日期為108年5月6日上午9時30分,地點為本院301會議室。
2 本採購案評選時廠商「需辦理簡報」。
(三) 本採購案之評選項目、評審標準詳如附件之評選表。
(四) 廠商辦理簡報時:
1 本機關於簡報會場提供下列之設備或器具,供廠商使用,但本機關不保證該等設備、器具與投標廠商設備相容或功能正常:110V電源;電源延長線;投影機;投影布幕;單槍投影機;(音視訊端子為■HDMI;■VGA;雷射光筆。
2 受評廠商於評選會議時以專案負責人代表簡報為原則(評選委員得視專案負責人實際參與情形作為評分(比)之參考);簡報之先後次序按本機關收訖投標文件之外標封編列次序為準。
3 輪由該廠商簡報時,其出席人數應不得超過3人。其他廠商應先行退場。
4 輪由特定廠商簡報,而該廠商未能及時辦理簡報者,得允許將該廠商簡報次序延至末位,但廠商如延後一次後仍未能及時辦理簡報者,視同該廠商放棄簡報(及答詢)。
5 經順延簡報之廠商,採購評選委員會得給予較低之名次或分數。
6 評選委員於評選中得就參選廠商所提與評選項目有關之書面資料及簡報有關內容提出詢問,參選廠商列席人員僅得就該詢問事項發言。
7 參選廠商家數未達6家時,簡報時間為30分鐘,答詢時間以10分鐘為原則;6家以上,簡報及答詢時間以各縮短為2/3為原則。
8 簡報及答詢計時於倒數5分鐘時,按鈴1聲;倒數2分鐘時,按鈴2聲;時間到時按鈴3聲,廠商應立即停止簡報。
六、 議價須知:
(一) 議價範圍為議減標價及商議廠商投標文件中之其他內容。
(二) 本機關就本採購案訂有底價,但不公告底價。
(三) 優勝廠商應攜帶廠商及負責人或代表人印章,由負責人或代表人或委託之代理人(須繳交授權書)出示身分證及有關證明文件參與議價作業。
七、 本採購案決標原則: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準用最有利標決標。
八、 履約保證金:本採購案收取履約保證金額度為新臺幣14萬元。
九、 保固保證金:4萬2,000元,繳納方式同履約保證金。
十、 廠商團隊成員應於到任當日,將已簽署之以下文件提交機關:
(一) 附件 保密同意書/保密切結書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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