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絡人
李小姐/捷運工程局 劉先生((02)2285-2086#1320)
機關地址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新北市政府行政大樓)
聯絡人
李小姐/捷運工程局 劉先生((02)2285-2086#1320)
電子郵件信箱
ao5646@ms.ntpc.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本採購案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預計擴充之項目為:八堵機廠及捷運開發共構之土建及其他機電設施細部設計(機廠面積將視駐車需求及參與開發面積定案,面積最大約為6.6公頃),且該後擴之金額為新臺幣2億4,800萬元。
(二)本採購案所有後續擴充項目皆依政府採購法第18條第4項規定辦理議價。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 ,全部文件電子投標。廠商應依招標文件規定,於投標截止期限前,將電子投標文件傳輸至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
開標地點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第一開標室(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4樓-東側)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確保履約品質及保障機關權益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242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4樓(東側)採購處售標室(請自行考量標單郵寄送達時間以免影響權益)。電子投標文件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s://web.pcc.gov.tw)線上投標
履約期限
本契約服務期限自決標日起至工程驗收合格且維修手冊經本機關書面審查核可止(包含施工標之施工前服務與施工中服務),餘詳如附加說明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1.技師事務所,且其執業執照所列技師科別包括土木工程及結構工程及機械工程及電機工程科者,或;2.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且其顧問公司登記證所列營業範圍包括土木工程技術服務及結構工程技術服務及機械工程技術服務及電機工程技術服務者。);
且二、廠商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投標廠商應屬曾完成「於截止投標日前10 年內,曾完成軌道系統之土建或其他機電設施(如水電、環控及電梯電扶梯等)之設計、監造或專案管理實績,且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3億920萬元,或累計金額不低於新臺幣7億7,300萬元」);
且三、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
※上開廠商資格應備文件詳如本採購案「投標須知-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詳如本採購案「投標須知-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其他:114.6.17更正公告說明
1.本次更正招標文件內容說明如下:修正投標須知及機關需求書,詳如【招標文件修正對照表】及【招標文件補充說明表】。
2.本案係於等標期截止前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非屬重大改變,且於原定截止日前5日公告或書面通知各廠商,得免延長等標期,符合招標期限標準第7條第2項之規定。
3.本次更正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不會影響廠商投標文件內容,不允許更正公告刊登日以前已投標或已將投標文件交郵遞之廠商,申請撤回其報價或更正有關之內容。
4.114年6月17日更正之招標文件內容請釋之截止期限至114年6月19日止。
5.請電子領標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s://web.pcc.gov.tw)之廠商端下載更新異動檔案。
6.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更正公告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本更正公告內容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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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114.5.29更正公告說明
1.本次更正招標文件內容說明如下:補附本案機關需求書之附錄。
2.本案係於等標期截止前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非屬重大改變,且於原定截止日前5日公告或書面通知各廠商,得免延長等標期,符合招標期限標準第7條第2項之規定。
3.此更正公告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3月2日工程企字第09600064690號函示,允許更正公告刊登日以前已投標或已將投標文件交郵遞之廠商申請撤回其報價或更正有關之內容;請已投標擬申請撤回報價或更正投標文件之廠商,派員檢具「收執聯*」及領取人身分證明文件,至採購處售標室(電話:29603456分機5658)領取投標文件;未檢具者,不允領取。(*收執聯:(1)投標文件以專人送達採購處售標室者,為該售標室開立之「廠商投標文件收取憑單第三聯(廠商收執)」,或其他足以證明廠商已投標且採購處售標室或新北市政府秘書處總收文已收訖投標文件之相關文件之文件。(2)投標文件以郵遞方式送達者,為中華郵政公司收訖寄件人交寄之掛號郵件所開立之「執據」)。
4.114年5月29日更正之招標文件內容請釋之截止期限至114年6月6日止。
5.請電子領標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s://web.pcc.gov.tw)之廠商端下載更新異動檔案。
6.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更正公告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本更正公告內容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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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臺星協定
本案採購金額及標的分類「8672」(工程服務)適用臺星經貿夥伴協定,應開放新加坡廠商投標,且非條約協定國家皆未開放投標,考量外國廠商採郵政匯票或劃撥方式購標時,恐郵遞曠日費時及郵資不易計算,爰僅提供電子領標。
其他:洽辦機關聯絡人
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土木建築科)劉先生,電話為(02)22852086分機1320。
其他:履約期限
(一)本契約服務期限自決標日起至工程驗收合格且維修手冊經本機關書面審查核可止(包含施工標之施工前服務與施工中服務)。
1.施工標施工前服務:自決標日起至施工標開工日前一日止,相關提送文件時程詳機關需求書1.4節。
2.施工標施工中服務:自施工標開工日起至工程驗收合格且設計完竣圖、維修手冊(含維修資料)及最終設計綜合報告經本機關書面審查核可止。施工標預定施工時程請參照機關需求書1.4節中相關約定(預定施工時程僅供參考,施工時程若有異動,廠商不得作為因此延長其施工中服務索賠之依據)。
(二)餘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樣稿)第八條及第八條(附件)、機關需求書。
本公告「疑義、異議受理單位」欄位因有字數限制,有關本採購案異議受理單位之補充說明如下:
本採購案係為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洽請新北市政府採購處代辦之採購案件,依採購法第75條,受理廠商異議方式如下:
1.廠商如認為本案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新北市政府採購處提出異議。
2.廠商倘認為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或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對於本採購案所作之處置有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請逕向該處置機關提出異議。
受理單位:附記救濟程序
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受理單位:財政部印花稅電子化繳納政策
得標廠商請洽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電話:02-89528200分機603、637、639)、所屬分處或自行上網(縣市須選擇新北市),依契約性質開立印花稅應納稅額繳款書,並繳納之。
受理單位: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是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分機4246、傳真:02-89536837)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