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31119-1 已決標公告

114-116年度水質淨化設施與截流系統維護管理代操作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決標日:113/12/31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信鼎技術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65,000,000
原始預算
$ 68,396,000
底價金額
$ 65,420,000
決標折數
99.36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機關代碼 3.82.11.1
標的分類 勞務類 94 - 污水及垃圾處理、公共衛生及其他環保服務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聯絡人 李小姐/水利局馮先生((02)8923-2300#1120)
聯絡電話 (02)29603456#7671
機關代碼 3.82.11.1
單位名稱 勞務採購科
機關地址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新北市政府行政大樓)
聯絡人 李小姐/水利局馮先生((02)8923-2300#1120)
聯絡電話 (02)29603456#7671
傳真號碼 (02)29530960
電子郵件信箱 ao5646@ms.ntpc.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巨額
辦理方式 代辦
洽辦機關 3.82.25新北市政府水利局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一)本採購案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預計擴充之項目為本採購案相關工作項目;且該擴充之期間為3個月、金額為新臺幣569萬9,667元。 (二)本採購案之後續擴充項目: 1.倘屬新增項目者,將依政府採購法第18條第4項規定辦理議價。 2.倘屬原契約既有項目者,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因後續擴充致原契約所列項目之數量有所增加者,其單價不予調整,倘原契約列有數量增加時之價金調整規定者,亦不適用。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本採購案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預計擴充之項目為本採購案相關工作項目;且該擴充之期間為3個月、金額為新臺幣569萬9,667元。 (二)餘詳如本招標公告附加說明欄。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更正序號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限制性招標
公告日 113/12/31
原公告日 113/12/25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7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4元
總計 94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截止投標 114/01/03 14:20
開標時間 114/01/03 14:40
開標地點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第一開標室(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4樓-東側)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341萬9,800元正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4/04/30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為確保投標廠商依招標規定投標。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污水處理為民生重要需求,為確保廠商具專業能力故收取履約保證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242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4樓(東側)採購處售標室(請自行考量標單郵寄送達時間以免影響權益)。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機關指定日起至116年12月31日之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其餘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樣稿)第七條。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採購案屬維護管理代操作性質,受物價指數影響較小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1.公司或行號,或;2.前款外已立案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相關證明文件得提供機關
污水處理代操作、污水設施維護管理 或相關業務者。); 且二、廠商為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投標廠商[於截止投標前五年內,完成淨水廠或污水廠或現地處理設施(礫間)代操作之勞務契約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2,735萬8,400元;或累計金額不低於新臺幣6,839萬6,000元者]承做者。); 且三、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 且四、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廠商不得為
新北市政府水利局 洽請新北市政府採購處代辦之採購案件,依採購法第75條,受理廠商異議方式如下: 1.廠商如認為本案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新北市政府採購處提出異議。 2.廠商倘認為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詳如本採購案「投標須知-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 資格項目: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一、廠商不得為
新北市政府水利局_2 依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 二、詳如本採購案「投標須知-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第2次招標第2次更正公告說明 1.本次更正招標文件內容:詳【第2次招標文件修正對照表(113.12.30)】。 2.招標文件內容變更非屬重大變更,但非於原定截止日前5日公告或書面通知各廠商,修正後之截止及開標時間詳如本次更正公告。 3.本次更正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不會影響廠商投標文件內容,不允許更正公告刊登日以前已投標或已將投標文件交郵遞之廠商,申請撤回其報價或更正有關之內容。 4.113年12月31日更正之招標文件內容請釋之截止期限至113年12月31日止。 5.請電子領標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s://web.pcc.gov.tw)之廠商端下載更新異動檔案。 6.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更正公告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本更正公告內容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
第2次招標第1次更正公告說明 1.更正誤繕之「履約期限」欄位內容,更正為:「廠商應於機關指定日起至116年12月31日之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其餘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樣稿)第七條。」 2.招標文件內容不變。 3.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更正公告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本更正公告內容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
第2次招標注意事項 1.本案第1次招標結果為廢標。 2.第2次招標文件修正內容:詳如【第2次招標文件修正對照表】。 3.本案招標文件修正內容非屬重大改變,符合招標期限標準第8條第2項規定,故依原招標案號及方式續行招標、開標。 ===============
洽辦機關聯絡人 新北市政府水利局(污水設施科)馮先生,電話為(02)8923-2300分機1120。
異議受理單位 本公告「疑義、異議受理單位」欄位因有字數限制,有關本採購案異議受理單位之補充說明如下: 本採購案係為
新北市政府水利局_3 或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對於本採購案所作之處置有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請逕向該處置機關提出異議。
附記救濟程序 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其他招標文件郵購部份領取方式及地點 目前只提供電子領標服務,現場領標及其他方式之領標作業暫停服務,敬請見諒。
財政部印花稅電子化繳納政策 得標廠商請洽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電話:02-89528200分機603、637、639)、所屬分處或自行上網(縣市須選擇新北市),依契約性質開立印花稅應納稅額繳款書,並繳納之。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申訴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分機4246、傳真:02-89536837)
檢舉受理單位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14/01/03 14:2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82.11.1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聯絡人
李小姐/水利局馮先生((02)8923-2300#1120)
聯絡電話
(02)29603456#7671
機關代碼
3.82.11.1
單位名稱
勞務採購科
機關地址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新北市政府行政大樓)
聯絡人
李小姐/水利局馮先生((02)8923-2300#1120)
聯絡電話
(02)29603456#7671
傳真號碼
(02)29530960
電子郵件信箱
ao5646@ms.ntpc.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採購金額級距
辦理方式
洽辦機關
3.82.25新北市政府水利局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一)本採購案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預計擴充之項目為本採購案相關工作項目;且該擴充之期間為3個月、金額為新臺幣569萬9,667元。 (二)本採購案之後續擴充項目: 1.倘屬新增項目者,將依政府採購法第18條第4項規定辦理議價。 2.倘屬原契約既有項目者,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因後續擴充致原契約所列項目之數量有所增加者,其單價不予調整,倘原契約列有數量增加時之價金調整規定者,亦不適用。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本採購案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預計擴充之項目為本採購案相關工作項目;且該擴充之期間為3個月、金額為新臺幣569萬9,667元。 (二)餘詳如本招標公告附加說明欄。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更正序號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限制性招標
公告日
113/12/31
原公告日
113/12/25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7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4元
總計
94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截止投標
114/01/03 14:20
開標時間
114/01/03 14:40
開標地點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第一開標室(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4樓-東側)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341萬9,800元正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4/04/30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為確保投標廠商依招標規定投標。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污水處理為民生重要需求,為確保廠商具專業能力故收取履約保證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242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4樓(東側)採購處售標室(請自行考量標單郵寄送達時間以免影響權益)。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機關指定日起至116年12月31日之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其餘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樣稿)第七條。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採購案屬維護管理代操作性質,受物價指數影響較小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1.公司或行號,或;2.前款外已立案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相關證明文件得提供機關
污水處理代操作、污水設施維護管理
或相關業務者。); 且二、廠商為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投標廠商[於截止投標前五年內,完成淨水廠或污水廠或現地處理設施(礫間)代操作之勞務契約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2,735萬8,400元;或累計金額不低於新臺幣6,839萬6,000元者]承做者。); 且三、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 且四、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廠商不得為
新北市政府水利局
洽請新北市政府採購處代辦之採購案件,依採購法第75條,受理廠商異議方式如下: 1.廠商如認為本案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新北市政府採購處提出異議。 2.廠商倘認為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詳如本採購案「投標須知-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 資格項目: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一、廠商不得為
新北市政府水利局_2
依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 二、詳如本採購案「投標須知-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第2次招標第2次更正公告說明
1.本次更正招標文件內容:詳【第2次招標文件修正對照表(113.12.30)】。 2.招標文件內容變更非屬重大變更,但非於原定截止日前5日公告或書面通知各廠商,修正後之截止及開標時間詳如本次更正公告。 3.本次更正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不會影響廠商投標文件內容,不允許更正公告刊登日以前已投標或已將投標文件交郵遞之廠商,申請撤回其報價或更正有關之內容。 4.113年12月31日更正之招標文件內容請釋之截止期限至113年12月31日止。 5.請電子領標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s://web.pcc.gov.tw)之廠商端下載更新異動檔案。 6.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更正公告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本更正公告內容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
第2次招標第1次更正公告說明
1.更正誤繕之「履約期限」欄位內容,更正為:「廠商應於機關指定日起至116年12月31日之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其餘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樣稿)第七條。」 2.招標文件內容不變。 3.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更正公告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本更正公告內容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
第2次招標注意事項
1.本案第1次招標結果為廢標。 2.第2次招標文件修正內容:詳如【第2次招標文件修正對照表】。 3.本案招標文件修正內容非屬重大改變,符合招標期限標準第8條第2項規定,故依原招標案號及方式續行招標、開標。 ===============
洽辦機關聯絡人
新北市政府水利局(污水設施科)馮先生,電話為(02)8923-2300分機1120。
異議受理單位
本公告「疑義、異議受理單位」欄位因有字數限制,有關本採購案異議受理單位之補充說明如下: 本採購案係為
新北市政府水利局_3
或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對於本採購案所作之處置有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請逕向該處置機關提出異議。
附記救濟程序
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其他招標文件郵購部份領取方式及地點
目前只提供電子領標服務,現場領標及其他方式之領標作業暫停服務,敬請見諒。
財政部印花稅電子化繳納政策
得標廠商請洽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電話:02-89528200分機603、637、639)、所屬分處或自行上網(縣市須選擇新北市),依契約性質開立印花稅應納稅額繳款書,並繳納之。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申訴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分機4246、傳真:02-89536837)
檢舉受理單位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14/01/03 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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