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新北市政府行政大樓)
聯絡電話
(02)29603456#7662/2205
電子郵件信箱
AN3214@ntpc.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本採購案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預計擴充之項目為本採購案相關工作項目;且該擴充之期間為2年、金額為新臺幣4,544萬元。
(二)本採購案之後續擴充項目:
1倘屬新增項目者,將依政府採購法第18條第4項規定辦理議價。
2倘屬原契約既有項目者,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因後續擴充致原契約所列項目之數量有所增加者,其單價不予調整,倘原契約列有數量增加時之價金調整規定者,亦不適用。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適用條款
因招標作業時程需要,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以最節能省電設備及系統汰舊換新設計、最佳配套附屬設備及管線整修或更新、最不影響行政大樓日常營運工法、最佳營運管理模式及最佳創意回饋,依汰舊換新計畫分區分期逐步汰換,預防設備及管線故障營運風險。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220242)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4樓東側(新北市政府採購處第1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242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4樓(東側)採購處售標室(請自行考量標單郵寄送達時間以免影響權益)。
履約期限
(一)工程之設計:
1 113年度(多功能集會堂老化空調設備管線更新及系統改善、委外單位中央空調計費系統汰換)應於本機關通知日起15工作天內完成,並提送專案管理單位審查,專案管理單位審查時程為5工作天。
2 114年度(其餘分區項目)應於114年2月27日以前完成,並提送專案管理單位審查,專案管理單位審查時程為5工作天。
3 設計如不符本機關需求而有修正之需要,由專案管理單位指定修正項目、期限及專案管理單位複審時程,並通知廠商進行修正。同一項目設計內容之修正次數逾1次者,廠商除應依專案管理單位之指示繼續修正設計至獲本機關審定為止外,修正及複審期間仍列入履約期限計算。
(二)工程之施工:
1 多功能集會堂老化空調設備管線更新及系統改善,應於113年9月11日開工,並於113年11月25日以前完工。
2 委外單位中央空調計費系統汰換,應於113年9月11日開工,並於114年3月14日以前完工。
3 契約其餘項目應於徵得本機關同意後,於114年4月1日以前開工,並於114年10月31日以前完工。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是
依特定個別項目:預拌混凝土、鋼筋、鋼板、型鋼及瀝青混凝土等 ,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10%
依特定中分類項目:營造工程物價指數所有中分類項目指數 ,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5%
依總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2.5%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本機關「允許」投標廠商以「共同投標」方式參與本案之投標;廠商家數上限為2家;廠商符合全部資格者,得單獨投標。
2.本機關「允許」投標廠商「以分包廠商取代第2投標資格」參與本案之投標。
3.其餘詳如附加說明欄及本採購案「第1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第2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詳本採購案「投標須知-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
第2次招標注意事項
1.本案第1次招標因開標前合格廠商未達法定家數,故主持人宣佈流標。
2.本案依原招標案號、內容及方式續行招標,開標時間為113年8月7日上午11時20分(請詳投標須知)。
業務主辦機關聯絡人
新北市政府秘書處林先生 02-29603456分機2205
廠商資格
第1資格:
一、甲等冷凍空調業以上(應檢附冷凍空調業登記證書)。且二、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且三、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其營業稅繳稅證明)
第2資格:一、1.技師事務所,且其執業執照所列技師科別包括冷凍空調工程科者,或;2.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且其顧問公司登記證所列營業範圍包括冷凍空調工程技術服務者。且二、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且三、合作同意書(如以分包廠商取代本資格者,應檢附)。且四、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其營業稅繳稅證明)。
異議受理單位附記救濟程序
本公告「疑義、異議受理單位」欄位因有字數限制,有關本採購案異議受理單位之補充說明如下:本採購案係為新北市政府秘書處洽請新北市政府採購處代辦之採購案件,依採購法第75條,受理廠商異議方式如下:
(1)廠商如認為本案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新北市政府採購處提出異議。
(2)廠商倘認為新北市政府秘書處或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對於本採購案所作之處置有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請逕向該處置機關提出異議。
*得標廠商請洽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電話:02-89528200分機603、637、639)、所屬分處或自行上網(縣市須選擇新北市),依契約性質開立印花稅應納稅額繳款書,並繳納之。
申訴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分機4246、傳真:02-89536837)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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