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30702-2 已決標公告

臺北縣淡水地區污水下水道系統工程委外建設營運計畫履約管理委託技術服務(第七期)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決標日:113/06/12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亞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26,600,000
原始預算
$ 27,600,000
底價金額
$ 26,600,000
決標折數
100.0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機關代碼 3.82.11.1
標的分類 勞務類 94 - 污水及垃圾處理、公共衛生及其他環保服務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聯絡人 採購處楊小姐/新北市政府水利局黃小姐(電話02-89232300分機3217)
聯絡電話 (02)29603456#7675
機關代碼 3.82.11.1
單位名稱 勞務採購科
機關地址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新北市政府行政大樓)
聯絡人 採購處楊小姐/新北市政府水利局黃小姐(電話02-89232300分機3217)
聯絡電話 (02)29603456#7675
傳真號碼 (02)29530960
電子郵件信箱 AU1146@ms.ntpc.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巨額
辦理方式 代辦
洽辦機關 3.82.25新北市政府水利局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更正序號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公告日 113/06/12
原公告日 113/06/07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7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4元
總計 94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截止投標 113/07/02 10:00
開標時間 113/07/02 10:20
開標地點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第一開標室(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4樓東側)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75萬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3/09/19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為確保履約管理公司正常運作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確保履約管理公司正常運作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242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4樓東側採購處售標室(請自行考量標單郵寄送達時間以免影響權益)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113年8月1日起至116年7月31日止,其餘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樣稿)第7條。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案件性質不適用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類採購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本機關「不允許」投標廠商以「共同投標」方式參與本案之投標。 2.本機關「允許」投標廠商「以具備第1投標廠商資格,並以分包廠商取代其餘投標廠商資格」參與本案之投標,其餘則不允許,該分包廠商應提出合作同意書。 3.其餘詳附加說明欄及本採購案投標須知「第1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第2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第3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詳如本採購案投標須知「第1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第2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第3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113.6.12更正公告說明 1.本次修正內容詳如第1次更正公告修正對照表。 2.依招標期限標準第7條第1項規定,招標文件內容變更非屬重大變更,且於原定截止日前五日公告或書面通知各廠商者,得免延長等標期,爱等標期維持原期限至113年7月2日上午10時整截止投標。 3.此更正公告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3月2日工程企字第09600064690號函示,允許更正公告刊登日以前已投標或已將投標文件交郵遞之廠商申請撤回其報價或更正有關之內容;請已投標擬申請撤回報價或更正投標文件之廠商,派員檢具「收執聯*」及領取人身分證明文件,至採購處售標室(電話:29603456分機5658)領取投標文件;未檢具者,不允領取。 (*收執聯:(1)投標文件以專人 送達採購處售標室者,為該售標室開立之「廠商投標文件收取憑單第三聯(廠商收執)」,或其他足以證明廠商已投標且採購處售標室或新北市政府秘書處總收文已收訖投標文件之相關文件之文件。(2)投標文件以郵遞方式送達者,為中華郵政公司收訖寄件人交寄之掛號郵件所開立之「執據」。) 4.請原已領標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之廠商端下載更新異動檔案。 5.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修正公告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本修正公告內容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本案收取押標金75萬元,履約保證金150萬元。 【洽辦機關聯絡人】 新北市政府水利局黃小姐(電話02-89232300分機3217) 【廠商投標資格摘要】 本機關「允許」投標廠商「以具備第1投標廠商資格,並以分包廠商取代其餘投標廠商資格」參與本案之投標,其餘則不允許,該分包廠商應提出合作同意書。 〈第1資格〉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1.技師事務所,且其執業執照所列技師科別包括土木工程、水利工程或環境工程科者(應檢附中華民國核發之執業執照),或;2.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且其顧問公司登記證所列營業範圍包括土木工程、水利工程或環境工程技術服務者(應檢附中華民國核發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且二、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 〈第2資格〉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律師事務所(應檢附律師證書)。 且二、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 且三、合作同意書(如以分包廠商取代本資格者,應檢附)。 〈第3資格〉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1.會計師事務所(應檢附中華民國核發之會計師證書),或;2.公司或行號(應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3.前2款外已立案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相關證明文件得提供機關「投資、管理顧問」或得以承攬投資、管理或財務顧問等相關業務者。(應檢附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予投標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且二、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 且三、合作同意書(如以分包廠商取代本資格者,應檢附)。 註:上開廠商資格應備文件詳如本採購案投標須知「第1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第2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第3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 【異議受理單位及附記救濟程序】 本公告「疑義、異議受理單位」欄位因有字數限制,有關本採購案異議受理單位之補充說明如下: 本採購案係新北市政府水利局洽請新北市政府採購處代辦之採購案件,依採購法第75條,受理廠商異議方式如下: (1)廠商如認為本案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新北市政府採購處提出異議。 (2)廠商倘認為新北市政府水利局或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對於本採購案所作之處置有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請逕向該處置機關提出異議。 【配合財政部印花稅電子化繳納政策】 得標廠商請洽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電話:02-89528200分機603、637、639)、所屬分處或自行上網(縣市須選擇新北市),依契約性質開立印花稅應納稅額繳款書,並繳納之。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申訴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分機4246、傳真:02-89536837)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13/07/02 10:0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82.11.1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聯絡人
採購處楊小姐/新北市政府水利局黃小姐(電話02-89232300分機3217)
聯絡電話
(02)29603456#7675
機關代碼
3.82.11.1
單位名稱
勞務採購科
機關地址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新北市政府行政大樓)
聯絡人
採購處楊小姐/新北市政府水利局黃小姐(電話02-89232300分機3217)
聯絡電話
(02)29603456#7675
傳真號碼
(02)29530960
電子郵件信箱
AU1146@ms.ntpc.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採購金額級距
辦理方式
洽辦機關
3.82.25新北市政府水利局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更正序號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公告日
113/06/12
原公告日
113/06/07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7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4元
總計
94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截止投標
113/07/02 10:00
開標時間
113/07/02 10:20
開標地點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第一開標室(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4樓東側)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75萬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3/09/19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為確保履約管理公司正常運作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確保履約管理公司正常運作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242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4樓東側採購處售標室(請自行考量標單郵寄送達時間以免影響權益)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113年8月1日起至116年7月31日止,其餘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樣稿)第7條。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案件性質不適用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類採購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本機關「不允許」投標廠商以「共同投標」方式參與本案之投標。 2.本機關「允許」投標廠商「以具備第1投標廠商資格,並以分包廠商取代其餘投標廠商資格」參與本案之投標,其餘則不允許,該分包廠商應提出合作同意書。 3.其餘詳附加說明欄及本採購案投標須知「第1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第2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第3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詳如本採購案投標須知「第1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第2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第3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113.6.12更正公告說明
1.本次修正內容詳如第1次更正公告修正對照表。 2.依招標期限標準第7條第1項規定,招標文件內容變更非屬重大變更,且於原定截止日前五日公告或書面通知各廠商者,得免延長等標期,爱等標期維持原期限至113年7月2日上午10時整截止投標。 3.此更正公告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3月2日工程企字第09600064690號函示,允許更正公告刊登日以前已投標或已將投標文件交郵遞之廠商申請撤回其報價或更正有關之內容;請已投標擬申請撤回報價或更正投標文件之廠商,派員檢具「收執聯*」及領取人身分證明文件,至採購處售標室(電話:29603456分機5658)領取投標文件;未檢具者,不允領取。 (*收執聯:(1)投標文件以專人 送達採購處售標室者,為該售標室開立之「廠商投標文件收取憑單第三聯(廠商收執)」,或其他足以證明廠商已投標且採購處售標室或新北市政府秘書處總收文已收訖投標文件之相關文件之文件。(2)投標文件以郵遞方式送達者,為中華郵政公司收訖寄件人交寄之掛號郵件所開立之「執據」。) 4.請原已領標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之廠商端下載更新異動檔案。 5.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修正公告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本修正公告內容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本案收取押標金75萬元,履約保證金150萬元。 【洽辦機關聯絡人】 新北市政府水利局黃小姐(電話02-89232300分機3217) 【廠商投標資格摘要】 本機關「允許」投標廠商「以具備第1投標廠商資格,並以分包廠商取代其餘投標廠商資格」參與本案之投標,其餘則不允許,該分包廠商應提出合作同意書。 〈第1資格〉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1.技師事務所,且其執業執照所列技師科別包括土木工程、水利工程或環境工程科者(應檢附中華民國核發之執業執照),或;2.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且其顧問公司登記證所列營業範圍包括土木工程、水利工程或環境工程技術服務者(應檢附中華民國核發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且二、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 〈第2資格〉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律師事務所(應檢附律師證書)。 且二、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 且三、合作同意書(如以分包廠商取代本資格者,應檢附)。 〈第3資格〉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1.會計師事務所(應檢附中華民國核發之會計師證書),或;2.公司或行號(應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3.前2款外已立案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相關證明文件得提供機關「投資、管理顧問」或得以承攬投資、管理或財務顧問等相關業務者。(應檢附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予投標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且二、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 且三、合作同意書(如以分包廠商取代本資格者,應檢附)。 註:上開廠商資格應備文件詳如本採購案投標須知「第1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第2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第3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 【異議受理單位及附記救濟程序】 本公告「疑義、異議受理單位」欄位因有字數限制,有關本採購案異議受理單位之補充說明如下: 本採購案係新北市政府水利局洽請新北市政府採購處代辦之採購案件,依採購法第75條,受理廠商異議方式如下: (1)廠商如認為本案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新北市政府採購處提出異議。 (2)廠商倘認為新北市政府水利局或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對於本採購案所作之處置有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請逕向該處置機關提出異議。 【配合財政部印花稅電子化繳納政策】 得標廠商請洽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電話:02-89528200分機603、637、639)、所屬分處或自行上網(縣市須選擇新北市),依契約性質開立印花稅應納稅額繳款書,並繳納之。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申訴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分機4246、傳真:02-89536837)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13/07/02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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