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30315A 已決標公告

113年度新北市水土保持監督管理技術服務工作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決標日:113/03/04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社團法人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600,000
原始預算
$ 2,400,000
底價金額
未公開
決標折數
25.0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機關代碼 3.82.11.1
標的分類 勞務類 8676 - 技術檢定與分析服務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聯絡人 姜林小姐或農業局山坡地保育科 林小姐
聯絡電話 (02)29603456#7665/2958
機關代碼 3.82.11.1
單位名稱 勞務採購科
機關地址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新北市政府行政大樓)
聯絡人 姜林小姐或農業局山坡地保育科 林小姐
聯絡電話 (02)29603456#7665/2958
傳真號碼 (02)29530960
電子郵件信箱 AD9100@ms.ntpc.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代辦
洽辦機關 3.82.27新北市政府農業局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預計擴充項目:「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施工中檢查」、「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完工檢查」、「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完工檢查(複查)」、「已完工水土保持計畫之水土保持設施維護檢查及輔導」,且該擴充之期間為1年、金額為新臺幣240萬元。餘詳招標公告之附加說明及招標文件規定。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3/03/04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7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4元
總計 94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3/03/15 09:00
開標時間 113/03/15 09:20
開標地點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第一開標室(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4樓-東側)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242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4樓採購處售標室(新北市政府行政大樓-東側)(請自行考量標單郵寄送達時間以免影響權益)。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起開始履約,每一分案依本機關所訂期限完成,最後分案通知期限為民國113年12月15日止或預算金額用罄止,兩者先屆者為準,(其餘)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第7條及其附件。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1.技師事務所,且其執業 執照所列技師科別包括土木工程科、大地工程科、水利工程科或水土保持科者,或;2.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且 其顧問公司登記證所列營業範圍包括土木工程、 大地工程、水利工程或水土保持技術服務者, 或;3.前 2 款外已立案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相關證明文件得提供機關土木工程、大地工程、水利工程或水土保持技術服務工作或相關業務者)。 ※上開廠商資格應備文件詳如本採購案「投標須知-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
其他:確認無資格限制競爭情形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其他:附加說明 【後續擴充補充說明】 (一)本案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預計擴充項目:「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施工中檢查」、「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完工檢查」、「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完工檢查(複查)」、「已完工水土保持計畫之水土保持設施維護檢查及輔導」,且該擴充之期間為1年、金額為新臺幣240萬元。 (二)本採購案之後續擴充項目: 1.倘屬新增項目者,將依政府採購法第18條第4項規定辦理議價。 2.倘屬原契約既有項目者,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因後續擴充致原契約所列項目之數量有所增加者,其單價不予調整,倘原契約列有數量增加時之價金調整規定者,亦不適用。 【洽辦機關聯絡人】1. 洽辦機關名稱為新北市政府農業局、2.地址為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2樓、3.聯絡人(或單位)為山坡地保育科 林小姐、4.電話為 (02)29603456分機2958、5.傳真為 (02)22724684。 【異議受理單位】 本公告「疑義、異議受理單位」欄位因有字數限制,有關本採購案異議受理單位之補充說明如下: 本採購案係為新北市政府農業局洽請新北市政府採購處代辦之採購案件,依採購法第75條,受理廠商異議方式如下: 1.廠商如認為本案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新北市政府採購處提出異議。 2.廠商倘認為新北市政府農業局或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對於本採購案所作之處置有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請逕向該處置機關提出異議。 本案僅提供電子領標服務,敬請見諒。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分機4246、傳真:02-89536837)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品項編號 1
受理單位:品項名稱 113年度新北市水土保持監督管理技術服務工作
受理單位:預估數量 4
受理單位:單位
受理單位:預算金額 2,400,000元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82.11.1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聯絡人
姜林小姐或農業局山坡地保育科 林小姐
聯絡電話
(02)29603456#7665/2958
機關代碼
3.82.11.1
單位名稱
勞務採購科
機關地址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新北市政府行政大樓)
聯絡人
姜林小姐或農業局山坡地保育科 林小姐
聯絡電話
(02)29603456#7665/2958
傳真號碼
(02)29530960
電子郵件信箱
AD9100@ms.ntpc.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辦理方式
洽辦機關
3.82.27新北市政府農業局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預計擴充項目:「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施工中檢查」、「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完工檢查」、「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完工檢查(複查)」、「已完工水土保持計畫之水土保持設施維護檢查及輔導」,且該擴充之期間為1年、金額為新臺幣240萬元。餘詳招標公告之附加說明及招標文件規定。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3/03/04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7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4元
總計
94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3/03/15 09:00
開標時間
113/03/15 09:20
開標地點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第一開標室(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4樓-東側)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242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4樓採購處售標室(新北市政府行政大樓-東側)(請自行考量標單郵寄送達時間以免影響權益)。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起開始履約,每一分案依本機關所訂期限完成,最後分案通知期限為民國113年12月15日止或預算金額用罄止,兩者先屆者為準,(其餘)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第7條及其附件。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1.技師事務所,且其執業 執照所列技師科別包括土木工程科、大地工程科、水利工程科或水土保持科者,或;2.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且 其顧問公司登記證所列營業範圍包括土木工程、 大地工程、水利工程或水土保持技術服務者, 或;3.前 2 款外已立案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相關證明文件得提供機關土木工程、大地工程、水利工程或水土保持技術服務工作或相關業務者)。 ※上開廠商資格應備文件詳如本採購案「投標須知-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
其他:確認無資格限制競爭情形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其他:附加說明
【後續擴充補充說明】 (一)本案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預計擴充項目:「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施工中檢查」、「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完工檢查」、「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完工檢查(複查)」、「已完工水土保持計畫之水土保持設施維護檢查及輔導」,且該擴充之期間為1年、金額為新臺幣240萬元。 (二)本採購案之後續擴充項目: 1.倘屬新增項目者,將依政府採購法第18條第4項規定辦理議價。 2.倘屬原契約既有項目者,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因後續擴充致原契約所列項目之數量有所增加者,其單價不予調整,倘原契約列有數量增加時之價金調整規定者,亦不適用。 【洽辦機關聯絡人】1. 洽辦機關名稱為新北市政府農業局、2.地址為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2樓、3.聯絡人(或單位)為山坡地保育科 林小姐、4.電話為 (02)29603456分機2958、5.傳真為 (02)22724684。 【異議受理單位】 本公告「疑義、異議受理單位」欄位因有字數限制,有關本採購案異議受理單位之補充說明如下: 本採購案係為新北市政府農業局洽請新北市政府採購處代辦之採購案件,依採購法第75條,受理廠商異議方式如下: 1.廠商如認為本案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新北市政府採購處提出異議。 2.廠商倘認為新北市政府農業局或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對於本採購案所作之處置有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請逕向該處置機關提出異議。 本案僅提供電子領標服務,敬請見諒。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分機4246、傳真:02-89536837)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品項編號
1
受理單位:品項名稱
113年度新北市水土保持監督管理技術服務工作
受理單位:預估數量
4
受理單位:單位
受理單位:預算金額
2,400,000元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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