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絡人
林先生/淡水公所葉小姐02-26221020轉7556
單位名稱
工程採購科/淡水公所葉小姐02-26221020轉7556
機關地址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新北市政府行政大樓)
聯絡人
林先生/淡水公所葉小姐02-26221020轉7556
電子郵件信箱
AL5749@ntpc.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案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預計擴充之項目為本採購案相關工作項目;擴充之期間至114年12月1日止,且各區(第1區、第2區、第3區及第4區)擴充金額均為新臺幣1,150萬元,四區合計擴充預算金額為新臺幣4,600萬元。
餘詳附加說明欄。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220242)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4樓東側(新北市政府採購處第1開標室)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3/03/24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242)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4樓東側採購處售標室(請自行考量標單郵寄送達時間以免影響權益)。
履約期限
機關通知日起開工,每一分案依本機關所訂之工期開、完工,最後通知日為114年3月1日或本契約總價用罄為止,餘詳附加說明。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一、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且二、廠商承攬造價限額及承攬總額應符合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及營造業法第23條及第44條規定者。且三、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且四、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其營業稅繳稅證明)。
上開廠商資格應備文件詳如本採購案「投標須知(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詳本採購案「投標須知-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
其他:第2次招標注意事項
(一) 本案經第1次招標,第1區決標予「凱聖營造有限公司」、第2區決標予「凱聖營造有限公司」、第3區決標予「逢國營造有限公司」,第4區廢標。
(二) 「凱聖營造有限公司」不得再行參與本次投標,其餘凡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皆得參加投標,惟「逢國營造有限公司」若經評分審查總平均分數未在80分以上,則不得作為本區決標對象。
(三) 本案依原招標案號及方式續行招標,截止時間及開標時間詳如本案招標公告。
其他:業務主辦機關聯絡人
新北市淡水區公所(工務課)葉小姐,電話為:(02)26221020分機7556
本標案僅提供電子領標。
其他:後續擴充
(一) 本採購案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預計擴充之項目為本採購案相關工作項目;擴充之期間至114年12月1日止,且各區(第1區、第2區、第3區及第4區)擴充金額均為新臺幣1,150萬元,四區合計擴充預算金額為新臺幣4,600萬元。
(二) 本採購案之後續擴充項目:
1 倘屬新增項目者,將依政府採購法第18條第4項規定辦理議價。
2 倘屬原契約既有項目者,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因後續擴充致原契約所列項目之數量有所增加者,其單價不予調整,倘原契約列有數量增加時之價金調整規定者,亦不適用。
其他:履約期限
(一) 廠商應於本機關通知日起開工,並由機關通知依規定時間進場施工,每一分案依本機關每次所訂之工期開、完工,最後分案通知期限為114年3月1日止或本案採購預算上限金額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惟「114年度新北市淡水區道路橋梁及其附屬設施、災害搶修工程」若未能於上開日期完成決標者,最後分案通知期限順延至該標案決標日止。
(二) 路燈部分,各案搶修工程於接獲本機關通知次日起即進場施工,路燈全天亮通知後4小時內完工,不亮1個工作天內完工,螺栓鍍鋅燈柱需訂做者路燈換修通知工期為1個月內完成(新設路燈亦同)。
(三) 災害待命部分:廠商應於接獲本機關書面、電話、傳真或其他經機關指定而廠商得以知悉之方式通知(以先到達者為準)之時起,就指定機具及人員,於1小時內,至淡水區公所待命。
(四) 災害搶修、搶救部份:廠商同意於本機關通知發生災害之時起一小時內到達現場,完成臨時處置及回報作業,並於確定搶修方案後四小時內進行搶修工作,並與本機關指派之監造人員駐足現場至搶修工作完成為止,方能撤離現場機具、材料、人員及設備。另廠商同意於本機關通知(含電話、傳真通知)日起進場辦理復建工程。
(五) (其餘)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第七條。
本公告「疑義、異議受理單位」欄位因有字數限制,有關本採購案異議受理單位之補充說明如下:
(二) 本採購案係為新北市淡水區公所洽請新北市政府採購處代辦之採購案件,依採購法第75條,受理廠商異議方式如下:
1 廠商如認為本案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新北市政府採購處提出異議。
2 廠商倘認為新北市淡水區公所或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對於本採購案所作之處置有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請逕向該處置機關提出異議。
受理單位: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分機4246、傳真:02-89536837)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