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絡人
李小姐/新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羅先生((02)2218-1833分機8308)
機關地址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新北市政府行政大樓)
聯絡人
李小姐/新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羅先生((02)2218-1833分機8308)
電子郵件信箱
ao5646@ms.ntpc.gov.tw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16.適用ASTEP之機關代理非適用ASTEP機關所辦理之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截止投標
112/08/03 09:20 (截止投標時間依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第4項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時間代之,順延至112/08/04 09:20截止投標)
開標時間
112/08/03 09:40 (順延後之截止投標時間晚於原開標時間,故開標時間順延至112/08/04 09:20後方可開標,實際開標時間請洽機關 (02)29603456#7671))
開標地點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第一開標室(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4樓-東側)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2/10/04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為利招標程序進行,擔保廠商得標後與機關簽約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確保履約品質及保障公司及廠商權益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242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4樓(東側)採購處售標室(請自行考量標單郵寄送達時間以免影響權益)。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本機關通知日起12個月止完成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餘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第七條。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丙等冷凍空調業以上);
且二、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投標廠商應屬曾完成
捷運系統冷凍空調保養、維護等相關工作
之製造、供應或承做者);
且三、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
且四、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其營業稅繳稅證明)。
※上開廠商資格應備文件詳如本採購案「投標須知-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詳如本採購案「投標須知-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詳如本採購案「投標須知-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
第4次招標注意事項
1.本案第3次招標結果為廢標。
2.第4次招標文件修正內容:詳【第4次招標文件修正對照表】(電子檔)。
3.本次修正屬重大改變,故第4次招標之等標期與投標廠商家數限制,比照第1次招標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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洽辦機關聯絡人
新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維修組)羅先生,電話為(02)2218-1833分機8308。
異議受理單位
本公告「疑義、異議受理單位」欄位因有字數限制,有關本採購案異議受理單位之補充說明如下:
本採購案係為新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洽請新北市政府採購處代辦之採購案件,依採購法第75條,受理廠商異議方式如下:
1.廠商如認為本案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新北市政府採購處提出異議。
2.廠商倘認為新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或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對於本採購案所作之處置有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請逕向該處置機關提出異議。
附記救濟程序
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其他招標文件郵購部份領取方式及地點
目前只提供電子領標服務,現場領標及其他方式之領標作業暫停服務,敬請見諒。
申訴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分機4246、傳真:02-89536837)
檢舉受理單位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12/08/03 09:20 (截止投標時間依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第4項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時間代之,順延至112/08/04 09:20截止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