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名稱
工程採購科/新工處林先生02-86871266分機5412
機關地址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新北市政府行政大樓)
電子郵件信箱
AQ6174@ntpc.gov.tw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總金額
96,690,326元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16.適用ASTEP之機關代理非適用ASTEP機關所辦理之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本採購案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預計擴充之項目為預計擴充之項目為「教室固定傢俱及組合屋拆除」;該擴充金額為新臺幣531萬7,705元正。
(二)本採購案所有後續擴充項目皆依政府採購法第18條第4項規定辦理議價。
適用條款
因招標作業時程需要,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汐止地區人口稠密,伴隨未來基隆輕軌(汐止站)及捷運汐止民生線(汐止區公所站)的站體開發,公共設施之需求日益提高,新北市政府考量校園空間整合活化及學校社區資源整合,以期發揮最大效益,於本工程案規劃新建校舍,提供更多的校舍教學空間,彌補教育資源被壓縮等問題,不僅整合地方性需求,也給予學生更安全及多元的學習環境空間,更達到活化土地利用之目的。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220242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4樓(新北市政府採購處第一開標室)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2/06/09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242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4樓採購處售標室(請自行考量標單郵寄送達時間以免影響權益)。
履約期限
(一)設計里程碑與完工期限:
1.廠商應於決標日起15日曆天內提出統包工作執行計畫書(含設計品質計畫),工作執行計畫書應包含細部設計與工程施工如何結合,並應符合統包作業須知對設計品質計畫書之相關規定。
2.廠商應於決標日起30日曆天內提出預定工作進度表,經機關核定後作為契約文件之一部分。
3.廠商應於決標日起40日曆天內提送基本設計。
4.應於決標日起180日曆天內取得建造執照。
5.應於基本設計核定後90日曆天內提送細部設計書圖文件,可依工程施工進度分批完成及送審;並需於決標日起420日曆天內完成本工程所有細部設計書圖文件,且經設計諮詢單位審查通過及機關核定。細部設計書圖文件內容包含:細部設計圖、施工規範、詳細總表、各分項工程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及必要之計畫書等。
(二)工程之完工期限:
第1階段工程(忠孝樓拆除及校舍新建) 廠商應於決標日起915日曆天內完工,第2階段工程(仁愛樓拆除及景觀工程)俟學校搬遷完成後,應於機關通知之次日起7日曆天內開工,開工之日起135日曆天內完工。
(三)其餘規定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樣稿)第7條及其附件。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案係考量工程特殊性,故部分契約條文未完全採用範本內容。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本機關「允許」投標廠商以「共同投標」方式參與本案之投標;廠商家數上限為3家;廠商符合全部資格者,得單獨投標。
本機關「允許」投標廠商「以分包廠商取代第2投標資格及第3投標資格」參與本案之投標,其餘則不允許。有分包廠商時應提出合作同意書。
其餘詳如附加說明欄及本採購案「投標須知(第1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投標須知(第2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及「投標須知(第3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詳如本採購案「投標須知(第1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投標須知(第2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及「投標須知(第3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
不訂定特定資格之理由
擴大廠商投標意願及市場競爭,後續透過最有利標評選程序擇定合適廠商。
第2次更正公告
一.依據採購案洽辦機關-新北市政府新建工程處112年3月9日核定便簽辦理。
二.本次修正投標須知內容詳如招標文件修正對照表。
三.招標文件內容變更非屬重大變更,但非於原定截止日前五日公告或書面通知各廠商,故延長等標期至112年3月22日上午10時止、112年3月 22日上午10時20分開標。
四.此更正公告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3月2日工程企字第09600064690號函示,允許更正公告刊登日以前已投標或已將投標文件交郵遞之廠商申請撤回其報價或更正有關之內容;請已投標擬申請撤回報價或更正投標文件之廠商,派員檢具「收執聯*」及領取人身分證明文件,至採購處售標室(電話:29603456分機5658)領取投標文件;未檢具者,不允領取。(*收執聯:(1)投標文件以專人送達採購處售標室者,為該售標室開立之「廠商投標文件收取憑單第三聯(廠商收執)」,或其他足以證明廠商已投標且採購處售標室或廠商投標文件收取憑單第三聯(廠商收執)」,或其他足以證明廠商已投標且採購處售標室或 新北市政府秘書處總收文已收訖投標文件之相關文件之文件。(2)投標文件以郵遞方式送達者,為中華郵政公司收訖寄件人交寄之掛號郵件所開立之「執據」)。
五.請電子領標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之廠商端下載更新異動檔案。
六.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更正公告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本更正公告內容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第1次更正公告
第1次更正公告之附加說明,詳「第1次更正公告」電子檔之
附記救濟程序
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業務主辦機關聯絡人
新北市政府新建工程處(土木科)林先生,電話為:(02)86871266分機5412。
廠商資格
第1資格:
一、甲等綜合營造業。
且二、廠商承攬造價限額及承攬總額應符合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及營造業法第23條及第44條規定者。
且三、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
且四、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其營業稅繳稅證明)。
第2資格:
一、甲級(含)以上電器承裝業,及;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
且二、合作同意書。
且三、本案分包廠商是否非屬採購法第103條規定不得參加投標之廠商?
且四、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
且五、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其營業稅繳稅證明)。
第3資格:
一、建築師事務所。
且二、合作同意書。
且三、本案分包廠商是否非屬採購法第103條規定不得參加投標之廠商?
且四、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
且五、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其營業稅繳稅證明)。
相關內容請詳如本採購案投標須知。
申訴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分機4246、傳真:02-89536837)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傳真:02-29682824)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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