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絡人
林小姐/停車管理科黃先生29702960轉8604
機關地址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新北市政府行政大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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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信箱
AQ6174@ntpc.gov.tw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總金額
82,617,000元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本案基地地下方為早期民生垃圾掩埋場。且該基地鄰近萬大樹林LG05站預定於114年底完工,故衍生垃圾清運及捷運連通需求,規劃完工後可提供捷運停車轉乘服務,其周邊主要以住宅區、商業區為主,建物主要為集合式住宅,以鄰近仁愛路商圈為主要,向外延伸包含仁愛路、中山路一段周邊為民生需求活動區域等,周邊商業活動活絡,規劃國小闢建地下3層停車場設置至少233格汽車格位及672格機車格位,同時納入智慧化停車設施及綠能友善設計,希冀爭取行政院「前瞻基礎建設計畫」補助興建停車場,以改善本市境內停車問題。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220242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4樓(新北市政府採購處第一開標室)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2/11/03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242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4樓採購處售標室(請自行考量標單郵寄送達時間以免影響權益)。
履約期限
一、廠商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 991日曆天內竣工(不包含使用執照申請及驗收階段所需期程)。
二、廠商完成本工程各項作業期限如下:
(一) 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 15 日提出設計工作執行計畫書(應含概服務範圍及工作項目、工作執行計畫與作業流程、工作時程與經費控管計劃、工作組織與人員編組、人力運用、提送甲方各項類書圖文件等);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 30 日內提送統包工作執行計畫書(應含檔案管理計畫);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 60 日內提送樹木移植計畫書及垃圾清運計畫書。
(二) 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 45 日內提送地質鑽探及試驗成果、地下管線調查等報告書,並於決標日之次日起 60 日內提送基本設計及開圖計畫。
(三) 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 260 日內取得建造執照。
(四) 應於基本設計核定後 60 日內提送細部設計書圖文件,依所提工程施工進度 45 天前分批完成及送審;並需於決標日之次日起 300 日內完成本工程所有細部設計書圖文件,並經設計諮詢審查單位審查通過及機關核定。
(五) 廠商應完成細部設計圖說成果並經機關審核後 30 天內提送設計成果報告書。
三、其餘詳如本案契約書(樣稿)第七條附件(履約期限規定)。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1.甲等綜合營造業;及2.建築師事務所;及3.甲級(含)以上電器承裝業及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 (註:投標廠商如同時具備全部資格者,得單獨投標,若未同時具備全部資格者,僅允許第2、3資格由分包廠商取代,且該等分包廠商應提出合作同意書。)。且二、廠商承攬造價限額及承攬總額應符合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及營造業法第23條及第44條規定者(僅限營造業提出)。且三、投標廠商於截止投標日前十年內曾完成「建築工程(興建)」,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5億2,000萬元,或累計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13億元之承做經驗者。(註:經歷證明文件僅限投標廠商之經歷證明,不含分包廠商之經歷證明)。且四、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註:1.投標廠商應檢附 2.以分包廠商資格取代本表格項次1之第2、3資格時,該等分包廠商亦應分別檢附)。且五、合作同意書(註:僅限於以分包廠商資格取代本表項次1之第2、3資格時提出)。且六、本案分包廠商是否非屬採購法第103條規定不得參加投標之廠商?(註:僅限於以分包廠商資格取代本表項次1之第2、3資格時審查)。
上開廠商資格應備文件詳如本採購案「投標須知-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詳如本採購案「投標須知-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異議受理單位及附記救濟程序
本公告「疑義、異議受理單位」欄位因有字數限制,有關本採購案異議受理單位之補充說明如下:
本採購案係為新北市政府交通局洽請新北市政府採購處代辦之採購案件,依採購法第75條,受理廠商異議方式如下:1.廠商如認為本案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新北市政府採購處提出異議。2.廠商倘認為新北市政府交通局或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對於本採購案所作之處置有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請逕向該處置機關提出異議。
業務主辦機關聯絡人
新北市政府交通局(停車管理科)黃先生,電話為:(02)29702960分機8604。
申訴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分機4246、傳真:02-89536837)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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