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絡人
吳小姐/交通局黃先生02-29702960分機8601
單位名稱
工程採購科/交通局黃先生02-29702960分機8601
機關地址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新北市政府行政大樓)
聯絡人
吳小姐/交通局黃先生02-29702960分機8601
電子郵件信箱
AJ7306@ntpc.gov.tw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總金額
35,937,915元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拆除原機械停車場改建為地下1層地上8層之匝道自走式立體停車場(385個以上汽車停車位)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220242)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4樓東側(新北市政府採購處第1開標室)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2/09/07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242)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4樓東側採購處售標室(請自行考量標單郵寄送達時間以免影響權益)。
履約期限
決標次日起800日曆天內竣工,餘詳附加說明。
廠商資格摘要
本機關「允許」投標廠商「以具備甲等綜合營造業之投標廠商資格,並以分包廠商取代其餘投標廠商資格」參與本案之投標,其餘則不允許(該分包廠商應提出合作同意書)。
一、第1資格:甲等綜合營造業,及;第2資格:建築師事務所,及;第3資格:甲級(含)以上電器承裝業及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且二、合作同意書(註:僅限於以分包廠商資格取代本表項次1之第2、3資格時提出)。且三、本案分包廠商是否非屬採購法第103條規定不得參加投標之廠商?。且四、廠商承攬造價限額及承攬總額應符合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及營造業法第23條及第44條規定者(僅限營造業提出)。且五、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投標廠商於截止投標日前五年內曾完成具「建築工程(興建)」,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1億8,800萬元,或;累計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4億7,000萬元之承作經驗者)。且六、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
上開廠商資格應備文件詳如本採購案「投標須知(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詳本採購案「投標須知-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其他:業務主辦機關聯絡人
新北市政府交通局(停車管理科)黃先生,電話為:(02)2970-2960 分機 8601
本標案僅提供電子領標。
其他: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800日曆天內竣工(不包含使用執照申請及驗收階段所需期程)。其餘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樣稿)第七條附件。
本公告「疑義、異議受理單位」欄位因有字數限制,有關本採購案異議受理單位之補充說明如下:
本採購案係為新北市政府交通局洽請新北市政府採購處代辦之採購案件,依採購法第75條,受理廠商異議方式如下:
1廠商如認為本案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新北市政府採購處提出異議。
2廠商倘認為新北市政府交通局或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對於本採購案所作之處置有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請逕向該處置機關提出異議。
受理單位: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是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分機4246、傳真:02-89536837)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