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絡人
鄭先生/石門區公所吳先生(02)26381721 分機507
機關地址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新北市政府行政大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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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先生/石門區公所吳先生(02)26381721 分機507
電子郵件信箱
AN3214@ntpc.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案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預計擴充之項目為預計擴充之項目為本採購案相關工作項目,且預計擴充之金額為A區新臺幣1,258萬9,371元正、B區新臺幣627萬6,261元正。
其餘詳附加說明欄。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220242)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4樓(新北市政府採購處第1開標室)
押標金額度
A區:新臺幣60萬元,B區:新臺幣30萬元,兩區皆投標者僅需繳納較高金額部分押標金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2/03/25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242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4樓採購處售標室(請自行考量標單郵寄送達時間以免影響權益)。
履約期限
最後分案通知期限為113年2月28日止,或契約預算金額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餘請參附加說明
廠商資格摘要
1.設立於新北市或毗鄰縣市(臺北市、基隆市、桃園市及宜蘭縣)之土木包工業(投標廠商若為土木包工業者,僅得投標B區。),或;
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土木包工業登記證,或;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且2.廠商承攬造價限額及承攬總額應符合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及營造業法第23條及第44條規定者。且3.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且4.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其營業稅繳稅證明)。
上開廠商資格應備文件詳如本採購案「投標須知-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詳本採購案「投標須知-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
其他:後續擴充
(一)本採購案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預計擴充之項目為預計擴充之項目為本採購案相關工作項目,且預計擴充之金額為A區新臺幣1,258萬9,371元正、B區新臺幣627萬6,261元正。
(二)本採購案之後續擴充項目:
1倘屬新增項目者,將依政府採購法第18條第4項規定辦理議價。
2倘屬原契約既有項目者,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因後續擴充致原契約所列項目之數量有所增加者,其單價不予調整,倘原契約列有數量增加時之價金調整規定者,亦不適用。
其他: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決標日起15日內開工,每一分案由本機關通知規定時間內進場施工,並依本機關每次所訂之工期開、完工,最後分案通知期限為113年2月28日止,或契約預算金額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惟「113年度石門區道路相關及零星工程」若未能於112年12月31日前完成決標者,最後分案通知期限順延至「113年度石門區道路相關及零星工程」決標日止;(其餘)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樣稿)第七條。
本標案僅提供電子領標。
其他:附記救濟程序
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自 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十日 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其他:業務主辦機關聯絡人
新北市石門區公所 吳先生、江先生 02-26381721 分機507、506
其他: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242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4樓(東側)採購處售標室(請自行考量標單郵寄送達時間以免影響權益)。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分機4246、傳真:02-89536837)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傳真:02-29682824)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