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新北市政府行政大樓)
電子郵件信箱
ax8397@ntpc.gov.tw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案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預計擴充之項目為本採購案相關工作項目;金額為新臺幣3,000萬元,餘詳附加說明欄位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第一開標室(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4樓-東側)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本案為巨額採購,為確保廠商履約品質,爰收取履約保證金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242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4樓(採購處售標室)
履約期限
機關通知日至112年12 月31 日,餘詳附加說明欄位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詳如本採購案「投標須知-第1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第2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與第3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
其他:第2次招標注意事項
1.第1次招標結果,因投標廠商家數不足,故由主持人宣佈流標。
2.本採購案依原招標案號及方式續行第2次招標,截止投標及開標時間詳如修正後之投標須知。
其他:洽辦機關聯絡人
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 李先生,電話為(02) 22253299 分機627。
其他:履約期限
(一)本契約之履約期間自機關通知日起至民國112年12月31日或預算金額用罄,兩者先屆者為止。本服務履約期間每日(無任何假日間斷)均需依契約規定上班或輪值。
(二)113年度雷同本採購案未能於本契約期限結束前完成決標者,上開期限延至該採購案決標日當月月底止。另廠商工作時間應符合機關要求,人員應接受廠商依據本機關之調度,其本機關可視實際需要調整或增加維護管理時間。
(三)其餘詳契約書(樣稿)第7條。
其他:後續擴充
(一)本採購案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預計擴充之項目為本採購案相關工作項目;金額為新臺幣3,000萬元整。
(二)本採購案之後續擴充項目:
1.倘屬新增項目者,將依政府採購法第18條第4項規定辦理議價。
2.倘屬原契約既有項目者,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因後續擴充致原契約所列項目之數量有所增加者,其單價不予調整,倘原契約列有數量增加時之價金調整規定者,亦不適用。
其他:廠商資格摘要
【共同投標】
本機關「允許」投標廠商以「共同投標」方式參與本案之投標,並得以下列3種方式之一參與投標,廠商家數上限為3家;廠商符合全部資格者,得單獨投標:
1. 3家廠商各分別符合「第1資格」、「第2資格」及「第3資格」者,得共同投標。
2. 2家廠商各分別符合「第1資格」及「第2資格」,其一同時符合「第3資格」者,得共同投標。
3. 2家廠商各分別符合「第1資格」及「第3資格」,其一同時符合「第2資格」者,得共同投標。
【分包取代】
本機關「允許」投標廠商「以分包廠商取代第2資格及第3資格」參與本案之投標,其餘則不允許。
【第1投標資格】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股份有限公司,且其登記營業項目列有「保全業」者(應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且二、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
且三、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其營業稅繳稅證明)。
【第2投標資格】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乙級(含)以上電器承裝業(應檢附電器承裝業登記執照));
且二、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
註:本資格以分包廠商取代者,該分包廠商仍應提出;
且三、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其營業稅繳稅證明)
註: 本資格以分包廠商取代者,該分包廠商仍應提出;
且四、合作同意書(如以分包廠商取代本資格者,應檢附)
【第3投標資格】
其他:建築物清潔
相關業務者(應檢附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予投標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且該文件須足以認定投標廠商得從事上開資格規定之有關業務));
且二、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
註: 本資格以分包廠商取代者,該分包廠商仍應提出;
且三、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其營業稅繳稅證明)
註: 本資格以分包廠商取代者,該分包廠商仍應提出;
且四、合作同意書(如以分包廠商取代本資格者,應檢附)
※上開廠商資格應備文件詳如本採購案「投標須知-第1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第2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與第3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
本公告「疑義、異議受理單位」欄位因有字數限制,有關本採購案異議受理單位之補充說明如下:
本採購案係為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洽請新北市政府採購處代辦之採購案件,依採購法第75條,受理廠商異議方式如下:
1.廠商如認為本案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新北市政府採購處提出異議。
2.廠商倘認為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或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對於本採購案所作之處置有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請逕向該處置機關提出異議。
受理單位: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242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4樓(東側)採購處售標室(請自行考量標單郵寄送達時間以免影響權益)。
受理單位:附記救濟程序
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受理單位: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分機4246、傳真:02-89536837)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傳真:02-2968282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