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新北市政府行政大樓)
電子郵件信箱
ao5646@ms.ntpc.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本採購案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預計擴充之項目為基隆捷運(基隆南港間通勤軌道建設計畫)整體系統獨立查證與確證委託技術服務;且該擴充之期間為自本契約簽約日起12年完成採購、金額為新臺幣3億600萬元。
(二)本採購案所有後續擴充項目皆依政府採購法第18條第4項規定辦理議價。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第一開標室(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4樓-東側)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本案技術服務涉及營運安全且履約期限較長,繳納較能保障機關權益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242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4樓(東側)採購處售標室(請自行考量標單郵寄送達時間以免影響權益)。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決標日次日起30日內,提出「工作執行計畫書」送本機關審核,工作執行計畫書經本機關核定後,另提送定稿本一式10 份(含電子檔光碟2份),其餘事項履約期限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樣稿)第7條履約期限。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1.公司或行號,或;2.前款外已立案之法人、機構或團體。);
且二、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
且三、投標廠商應於截止投標日前十年內,曾完成軌道系統之(1)獨立查證與確證(IV&V)或(2) 查證與確證(V&V)或(3)獨立安全評估(ISA)之服務實績證明。
※上開廠商資格應備文件詳如本採購案「投標須知-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詳如本採購案「投標須知-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本案案名
因本公告「標案名稱」欄位有字數限制,於該欄位所顯示之標案名稱非為全名,本案案名係為:「捷運汐止東湖線路線規劃及沿線周邊土地整體開發計畫整體系統獨立查證與確證委託技術服務案」
臺新協定
本案採購金額及標的分類「8676」(技術檢定與分析服務)適用臺星經貿夥伴協定,應開放新加坡廠商投標,且非條約協定國家皆開放投標,考量外國廠商採郵政匯票或劃撥方式購標時,恐郵遞曠日費時及郵資不易計算,爰僅提供電子領標。
洽辦機關聯絡人
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機電系統科)林先生,電話為(02)2285-2086分機420。
異議受理單位
本公告「疑義、異議受理單位」欄位因有字數限制,有關本採購案異議受理單位之補充說明如下:
本採購案係為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洽請新北市政府採購處代辦之採購案件,依採購法第75條,受理廠商異議方式如下:
1.廠商如認為本案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新北市政府採購處提出異議。
2.廠商倘認為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或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對於本採購案所作之處置有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請逕向該處置機關提出異議。
附記救濟程序
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其他招標文件郵購部份領取方式及地點
因疫情影響目前只提供電子領標服務,現場領標及其他方式之領標作業暫停服務,敬請見諒。
申訴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傳真:02-89536837)
檢舉受理單位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傳真:02-2968282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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