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絡人
黃志平/羅小姐02-29603456#4787
機關地址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新北市政府行政大樓)
聯絡人
黃志平/羅小姐02-29603456#4787
電子郵件信箱
AM5390@ntpc.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是
補助機關
3.13.20.20 經濟部水利署第十河川局
適用條款
因招標作業時程需要,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220242)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4樓(新北市政府採購處第1開標室)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2/06/01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242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4樓採購處售標室(請自行考量標單郵寄送達時間以免影響權益)。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機關通知日起7日內開工,並為於開工日起825日曆天內竣工;(其餘)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第七條。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案採用水利局工務行政小組訂定之契約範本,該範本之訂定是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或本府採購處訂定之契約範本為架構,再依水利局工程特性增修部分條文。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甲等綜合營造業。且2.廠商承攬造價限額及承攬總額應符合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及營造業法第23條及第44條規定者。且3.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
※上開廠商資格應被文件詳如本採購案「投標須知-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
不訂定特定資格之理由
因本案採最有利標決標方式辦理,後續於評選時即能評定廠商是否具有履約能力,並挑選最優廠商,故無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第1次更正公告
1.依據洽辦機關新北市政府水利局112年3月6日便簽辦理。
2.本次修正之投標須知內容詳修正對照表。
3.依招標期限標準第7條第1項規定,延長至112年3月14日上午10時00分截標並於112年3月14日上午10時20分開標(詳投標須知第5頁)。
4.此更正公告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3月2日工程企字第09600064690號函示,允許更正公告刊登日以前已投標或已將投標文件交郵遞之廠商申請撤回其報價或更正有關之內容;請已投標擬申請撤回報價或更正投標文件之廠商,派員檢具「收執聯*」及領取人身分證明文件,至採購處售標室(電話:29603456分機5657)領取投標文件;未檢具者,不允領取。
(*收執聯:(1)投標文件以專人送達採購處售標室者,為該售標室開立之「廠商投標文件收取憑單第三聯(廠商收執)」,或其他足以證明廠商已投標且採購處售標室或新北市政府秘書處總收文已收訖投標文件之相關文件之文件。(2)投標文件以郵遞方式送達者,為中華郵政公司收訖寄件人交寄之掛號郵件所開立之「執據」。)
5.請原已電子領標廠商自行至「電子領標及電子投標系統」(https://web.pcc.gov.tw/)之廠商端下載更新異動檔案。
6.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修正公告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本修正公告內容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附記救濟程序
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業務主辦機關聯絡人
新北市政府水利局河川工程科 羅小姐,電話為:(02)29603456 分機4787
申訴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分機4246、傳真:02-89536837)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傳真:02-2968282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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