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絡人
石先生/張先生 (02) 89526055#157
單位名稱
工程採購科/新北市政府漁業及漁港事業管理處漁港工程課
機關地址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新北市政府行政大樓)
聯絡人
石先生/張先生 (02) 89526055#157
電子郵件信箱
ao7820@ntpc.gov.tw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總金額
37,258,782元
洽辦機關
3.82.27.3新北巿政府漁業及漁港事業管理處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220242)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4樓東側(新北市政府採購處第1開標室)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1/10/01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242)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4樓東側採購處售標室(請自行考量標單郵寄送達時間以免影響權益)
履約期限
(一)廠商應於本機關通知日起7日內開工,工期485日曆天(不含攤商搬遷時間)。
(二)廠商應於開工之日起70日曆天內完成中繼市場新建工程,並供攤商先行使用。
(三)廠商應於本機關認可攤商完成搬遷至中繼市場通知次日起385日曆天內完成主體建物興建工程。
(四)廠商應於本機關認可攤商完成搬遷至本案主體建物通知次日起30日曆天內完成中繼市場地上物拆除及剩餘工項,申報全案竣工。
(五)契約訂有分段進度或履約期限,且各階段施工作業涉及施工場所移交者,其工作項目自場地移交完成通知次日開工,並起計工期;如各階段工作完成,因非歸責廠商之情事,或使用單位(攤商等),未能配合搬遷或移交場地時,導致下一階段工程延遲開工者,經本機關核定後該延遲期間得不計入工期。各階段工程之起訖日得相互重疊,加總各階段工程工期為全部工程工期,但扣除重疊日數後,全部工程工期日數不得超過485日曆天竣工。
(六)(其餘)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第七條。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本機關「允許」投標廠商以「共同投標」方式參與本案之投標;廠商家數上限為3家;廠商符合全部資格者,得單獨投標。
【第1資格】
1.甲等綜合營造業。且2.廠商承攬造價限額及承攬總額應符合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及營造業法第23條及第44條規定者。且3.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且4.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其營業稅繳稅證明)。
【第2資格】
1.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且2. 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且3. 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其營業稅繳稅證明)。
【第3資格】
1.乙級(含)以上電器承裝業以上。且2. 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且3. 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其營業稅繳稅證明)。
※上開廠商資格應備文件詳如本採購案「投標須知(第1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及「投標須知(第2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及「投標須知(第3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詳如本採購案「投標須知(第1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及「投標須知(第2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及「投標須知(第3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
附記救濟程序
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業務主辦機關聯絡人
新北市政府漁業及漁港事業管理處漁港工程課,張先生電話為:(02) 89526055分機157
申訴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傳真:02-89536837)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傳真:02-29682824)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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