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退休
經歷1:
服務機關(構)名稱:經濟部水利署第一河川局
職稱:局長
所任工作:督導河川治理規劃.設計.施工
學歷:
台灣省立台北工業專科學校土木工程科專科
已退休_2
經歷1:
服務機關(構)名稱:經濟部水利署
職稱:副總工程司
所任工作:督導河川排水規劃、設計、監造及維護管理、出流管制規劃與計畫、海洋工程規劃、港灣工程及海岸防護規劃、設計、管理
學歷:
美國匹茲堡大學土木及環境工程學系博士
已退休_3
經歷1:
服務機關(構)名稱:內政部營建署
職稱:正工程司兼課長
所任工作:污水、自來水廠、防洪抽水站電力、機械設計、監造
學歷:
國立臺北工業專科學校電機工程科專科
已退休_4
經歷1:
服務機關(構)名稱:台灣中油公司
職稱:副總工程師
所任工作:電機工程(發電及配電系統丶空調系統丶監控系統丶電梯照明及發電設備) 通訊工程(有線及無線系統) 機械工程(轉動機械丶泵輸丶機電整合自動化系統丶鍋爐金屬結構物及車輛等設備)
學歷:
國立台北大學企管碩士企業管理學系碩士
新北市政府水利局副總工程司
經歷1:
服務機關(構)名稱:新北市政府水利局
職稱:副總工程司
所任工作:督導工務行政組業務
學歷:
國立臺灣科技大學營建工程系碩士
新北市政府水利局主任秘書
經歷1:
服務機關(構)名稱:新北市政府水利局
職稱:主任秘書
所任工作:負責人事室、政風室、會計室、秘書室、水利行政科、抽水站管理科、雨水下水道工程科的核稿
學歷:
國立臺灣大學土木工程學研究所碩士
新北市政府水利局副局長
經歷1:
服務機關(構)名稱:新北市政府水利局
職稱:副局長
所任工作:佐理水利局局業務
學歷:
國立臺灣大學政治學研究所碩士
機關地址
220新北市 板橋區 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新北市政府行政大樓)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原公告日期
111/04/15 原公告日期係指最近1次招標公告或更正日期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履約地點(含地區)
新北市-板橋區,新北市-三重區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局工程障礙及不確定因素較一般建築工程多,追加減數量常達原合約數量30%,刪除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三條附件「有關工程追加減數量達原合約數量30%以上..」,為統一裁罰基準本局,另修正並新訂定扣點紀錄及裁罰下限。
廠商地址
235 新北市 中和區 中山路2段380巷16號
得標廠商國別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履約起迄日期
111/05/18 - 112/08/10 (預估)
品項名稱
新北市板橋區江子翠、光復及三重區長元抽水站機組更新工程
原產地國別1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評選委員
出席會議 姓名 職業 與採購案相關之學經歷
是 韓光恩 已退休 經歷1:
服務機關(構)名稱:經濟部水利署第一河川局
職稱:局長
所任工作:督導河川治理規劃.設計.施工
學歷:
台灣省立台北工業專科學校土木工程科專科
是 張國強 已退休 經歷1:
服務機關(構)名稱:經濟部水利署
職稱:副總工程司
所任工作:督導河川排水規劃、設計、監造及維護管理、出流管制規劃與計畫、海洋工程規劃、港灣工程及海岸防護規劃、設計、管理
學歷:
美國匹茲堡大學土木及環境工程學系博士
是 鍾德明 已退休 經歷1:
服務機關(構)名稱:內政部營建署
職稱:正工程司兼課長
所任工作:污水、自來水廠、防洪抽水站電力、機械設計、監造
學歷:
國立臺北工業專科學校電機工程科專科
是 董德威 已退休 經歷1:
服務機關(構)名稱:台灣中油公司
職稱:副總工程師
所任工作:電機工程(發電及配電系統丶空調系統丶監控系統丶電梯照明及發電設備) 通訊工程(有線及無線系統) 機械工程(轉動機械丶泵輸丶機電整合自動化系統丶鍋爐金屬結構物及車輛等設備)
學歷:
國立台北大學企管碩士企業管理學系碩士
是 謝佑欣 新北市政府水利局副總工程司 經歷1:
服務機關(構)名稱:新北市政府水利局
職稱:副總工程司
所任工作:督導工務行政組業務
學歷:
國立臺灣科技大學營建工程系碩士
是 張修銘 新北市政府水利局主任秘書 經歷1:
服務機關(構)名稱:新北市政府水利局
職稱:主任秘書
所任工作:負責人事室、政風室、會計室、秘書室、水利行政科、抽水站管理科、雨水下水道工程科的核稿
學歷:
國立臺灣大學土木工程學研究所碩士
是 黃正誠 新北市政府水利局副局長 經歷1:
服務機關(構)名稱:新北市政府水利局
職稱:副局長
所任工作:佐理水利局局業務
學歷:
國立臺灣大學政治學研究所碩士
是否刊登公報
是
[招標文件是否包括使用建築資訊建模BIM(Building Information Modeling)之技術] 否
是否屬「公共工程生態檢核注意事項」規定應辦理生態檢核
否
1 .原構造物範圍內之整建或改善工程且經自評確認無涉及生態環境保育議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