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新北市政府行政大樓)
電子郵件信箱
ao7820@ntpc.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220242)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4樓東側(新北市政府採購處第1開標室)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1/05/28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242)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4樓東側採購處售標室(請自行考量標單郵寄送達時間以免影響權益)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本機關通知次日起7日內開工,工期為於開工日起240 日曆天內竣工。(其餘)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樣稿)第七條。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局工程障礙及不確定因素較一般建築工程多,追加減數量常達原合約數量30%,刪除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三條附件「有關工程追加減數量達原合約數量30%以上..」,為統一裁罰基準本局,另修正並新訂定扣點紀錄及裁罰下限。
廠商資格摘要
一.1.公司或行號 (應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2.前款外已立案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相關證明文件得提供機關機械設備製造、機械批發、機械器具零售或得以製造、販售、施工機械設備之業務者。且二.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且三.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其營業稅繳稅證明)。且四.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廠商不得為新北市政府水利局依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
※上開廠商資格應備文件詳如本採購案「投標須知-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2.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更正公告內容說明
延長等標期
一、依據採購案洽辦機關-新北市政府水利局111年3月1日便簽辦理。
二、修正施工規範、細部設計圖(修正版)內容,詳如更正公告對照表。
三、本案招標文件內容變更是屬重大變更,故延長等標期。依招標期限標準第7條第1項規定,延長至111年3月10日上午10時整開標(詳投標須知第4頁)。
四、此更正公告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3月2日工程企字第09600064690號函示,允許更正公告刊登日以前已投標或已將投標文件交郵遞之廠商申請撤回其報價或更正有關之內容;請已投標擬申請撤回報價或更正投標文件之廠商,派員檢具「收執聯*」及領取人身分證明文件,至採購處售標室(電話:(02)29603456分機5658)領取投標文件;未檢具者,不允領取。
(*收執聯:(1)投標文件以專人送達採購處售標室者,為該售標室開立之「廠商投標文件收取憑單第三聯(廠商收執)」,或其他足以證明廠商已投標且採購處售標室或新北市政府秘書處總收文已收訖投標文件之相關文件之文件。(2)投標文件以郵遞方式送達者,為中華郵政公司收訖寄件人交寄之掛號郵件所開立之「執據」。)
五、請電子領標廠商自行至「電子領標及電子投標系統」(http://www.geps.gov.tw/)之廠商端下載更新異動檔案。
六、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更正公告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本更正公告內容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附記救濟程序
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業務主辦機關聯絡人
新北市政府水利局(抽水站管理科)高先生,電話為:(02)22726610分機301
申訴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分機4246、傳真:02-89536837)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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