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新北市政府行政大樓)
電子郵件信箱
AN3214@ntpc.gov.tw
洽辦機關
3.82.8.88新北市樹林區大同國民小學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16.適用ASTEP之機關代理非適用ASTEP機關所辦理之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案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預計擴充之項目為新北市112年度各級學校飲用水水質檢測;且該擴充之期間為112年1月1日至112年12月31日止,金額為新臺幣752萬9,532元,金額分述如下,各區依實際數量結算:
1 第1區:預算新臺幣173萬3,812元正。
2 第2區:預算新臺幣187萬9,160 元正。
3 第3區:預算新臺幣151萬2,360元正。
4 第4區:預算新臺幣240萬4,200元正。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220242新北市政府採購處第一開標室(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4樓-東側)
押標金額度
第1區:為新臺幣8萬元正。第2區:為新臺幣9萬元正。第3區:為新臺幣7萬元正。第4區:為新臺幣12萬元正。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新北市樹林區大同國民小學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1/05/15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招標金額較大且涉及履約服務品質及本校權益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242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4樓(東側)採購處售標室(請自行考量標單郵寄送達時間以免影響權益)。
履約期限
決標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其餘)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樣稿)第2、8條。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認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其許可檢驗類別(飲用水檢測)須包含大腸桿菌、硝酸鹽氮、砷三項許可項目。(應檢附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認可之環境測驗測定機構許可證之「正頁」及飲用水檢測類「副頁」))且
2.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且
3.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其營業稅繳稅證明)
上開廠商資格應備文件詳如本採購案「投標須知-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後續擴充議價原則說明
1 倘屬新增項目者,將依政府採購法第18條第4項規定辦理議價。
2 倘屬原契約既有項目者,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因後續擴充致原契約所列項目之數量有所增加者,其單價不予調整,倘原契約列有數量增加時之價金調整規定者,亦不適用。
洽辦機關聯絡人
新北市樹林區大同國民小學 陳主任 ,電話為(02)86865486分機841。
異議受理單位
本公告「疑義、異議受理單位」欄位因有字數限制,有關本採購案異議受理單位之補充說明如下:本採購案係為新北市樹林區大同國民小學洽請新北市政府採購處代辦之採購案件,依採購法第75條,受理廠商異議方式如下:
(1)廠商如認為本案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新北市政府採購處提出異議。
(2)廠商倘認為新北市樹林區大同國民小學或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對於本採購案所作之處置有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請逕向該處置機關提出異議。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因疫情影響目前只提供電子領標服務,現場領標及其他方式之領標作業暫停服務,敬請見諒。
附記救濟程序
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申訴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分機4246、傳真:02-89536837)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