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名稱
工程採購科/就服處 黃先生02-22465066分機1144
機關地址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新北市政府行政大樓)
電子郵件信箱
AQ6174@ntpc.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本採購案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預計擴充之項目為本採購案相關工作項目;金額為新臺幣300萬元。
(二)本採購案所有後續擴充項目皆依政府採購法第18條第4項規定辦理議價。
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協助新北市政府青年局於111年成立青年交流及職涯發展中心,並委託民間辦理設計及裝修統包工程,實踐110年度青年參與式預算網路票選勝選提案內容,提升空間使用效率及服務品質。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220242)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4樓(新北市政府採購處第1開標室)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新北市政府就業服務處保管金專戶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1/07/08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242)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4樓採購處售標室(請自行考量標單郵寄送達時間以免影響權益)。
履約期限
一、工程之規劃及基本設計、主要材料與設備規格計畫:
(一)應於機關通知日起14日曆天內完成,並提送機關、監造單位審查,審查時程以7個工作日為原則。
(二)經機關核定後7日曆天內,應受機關委託代辦所有室內裝修許可必要文件,並向主管機關申請室內裝修許可、使用執照變更及相關執照許可文件。
二、工程之細部設計及施工計畫應於經機關核定規劃及基本設計之日起14日內完成並提交監造單位及機關審查,審查時程為7工作日為原則。
三、工程之施工應於核定細部設計後,以機關書面通知所載指定日起7日曆天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算110日曆天竣工;其餘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第七條。
廠商資格摘要
本機關「允許」投標廠商以「共同投標」方式參與本案之投標;廠商家數上限為2家;廠商符合全部資格者,得單獨投標。
第1資格:
1.(1)室內裝修業(得從事室內裝修設計之業務)或;(2)建築師事務所。且2.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且3.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其營業稅繳稅證明)。
第2資格:
1.(1)室內裝修業(得從事室內裝修施工之業務),或;(2)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且2.廠商承攬造價限額及承攬總額應符合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及營造業法第23條及第44條規定者(僅限營造業提出)。且3.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且4.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其營業稅繳稅證明)。
上開廠商資格應備文件詳如本採購案「投標須知(第1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及「投標須知(第2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說明
一.依據採購案洽辦機關-新北市政府就業服務處111年4月1日第1113455112號奉核簽辦理。
二.本次修正投標須知、契約及邀標書部分內容,詳如招標文件修正對照表。
附記救濟程序
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業務主辦機關聯絡人
新北市政府就業服務處(就業輔導課)黃先生,電話為:(02)22465066分機1144。
申訴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分機4246、傳真:02-89536837)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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