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絡人
李小姐/秘書處謝先生 02-29603456分機2210
機關地址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13樓(新北市政府行政大樓)
聯絡人
李小姐/秘書處謝先生 02-29603456分機2210
電子郵件信箱
ai2002@ntpc.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預計擴充之項目為原契約項目;廠商如於履約期間內表現良好,經成效考核後,預計擴充之期間為2年,金額為新臺幣171萬618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第一開標室(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4樓-東側)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新北市政府秘書處保管金專戶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1/04/28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防止廠商非法投標及能確保得標廠商確實訂約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售標室(地址:220242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4樓)(請自行考量標單郵寄送達時間以免影響權益)
履約期限
自決標次日起24個月;餘詳如招標公告之附加說明。
廠商資格摘要
一、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1.公司或行號);或,2.前款外已立案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相關證明文件得提供機關「電氣及視聽電子產品製造、電器安裝、電器批發、電器零售、電器承裝或水電材料批發零售」或得以製造、販售機電設備之業者或相關業務者。
且二、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
且三、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其營業稅繳稅證明)。
※上開廠商資格應備文件詳如本採購案「投標須知-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履約期限附加說明
自決標次日起24個月;餘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樣稿)第7條。
後續擴充補充說明
(一)本案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預計擴充之項目為原契約項目;廠商如於履約期間內表現良好,經成效考核後,預計擴充之期間為2年,金額為新臺幣171萬618元。
(二)本採購案之後續擴充項目: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因後續擴充致原契約所列項目之數量有所增加者,其單價不予調整,倘原契約列有數量增加時之價金調整規定者,亦不適用。
洽辦機關聯絡人
1.洽辦機關名稱為 新北市政府秘書處、2.聯絡人(或單位)為 行政園區管理科 謝先生、3.電話為 (02)2960-3456分機2210。
異議受理單位
本公告「疑義、異議受理單位」欄位因有字數限制,有關本採購案異議受理單位之補充說明如下:本採購案係為新北市政府秘書處洽請新北市政府採購處代辦之採購案件,依採購法第75條,受理廠商異議方式如下:1.廠商如認為本案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新北市政府採購處提出異議。2.廠商倘認為新北市政府秘書處或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對於本採購案所作之處置有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請逕向該處置機關提出異議。
其他招標文件郵購部份領取方式及地點
因疫情影響,本處目前只提供電子領標服務,現場領標及其他方式之領標作業暫停服務,敬請見諒。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_2
220242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4樓(東側)採購處售標室(請自行考量標單郵寄送達時間以免影響權益)。
附記救濟程序
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申訴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分機4246、傳真:02-89536837)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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