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新北市政府行政大樓)
電子郵件信箱
ao5646@ms.ntpc.gov.tw
洽辦機關
3.82.27.2新北市政府綠美化環境景觀處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本採購案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預計擴充之項目為本採購案相關工作項目;且該擴充之期間為111年12月31日止,餘詳如附加說明。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第一開標室(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4樓-東側)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242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4樓(東側)採購處售標室(請自行考量標單郵寄送達時間以免影響權益)。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1.技師事務所,且其執業執照所列技師科別包括園藝科者,或;2.公司或行號,或;3.前2款外已立案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相關證明文件得提供機關「景觀工程」、「園藝」、「園藝服務」或景觀設計相關業務者。);
且二、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
且三、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其營業稅繳稅證明)。
※上開廠商資格應備文件詳如本採購案「投標須知-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洽辦機關聯絡人
新北市政府綠美化環境景觀處(規劃設計課)劉先生,電話為(02)2955-0808分機505。
(一)本採購案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預計擴充之項目為本採購案相關工作項目;且該擴充之期間為111年12月31日止,擴充金額各區如下:
a.第1區(土城區、樹林區、三峽區、鶯歌區)擴充金額:新臺幣29萬5,993元。
b.第2區(汐止區、深坑區、平溪區、雙溪區、瑞芳區、貢寮區)擴充金額:新臺幣36萬819元。
c.第3區(淡水區、三芝區、石門區、金山區、萬里區)擴充金額:新臺幣36萬819元。
d.第4區(中和區、永和區)擴充金額:新臺幣36萬819元。
e.第5區(三重區、蘆洲區、八里區)擴充金額:新臺幣36萬819元。
f.第6區(板橋區)擴充金額:新臺幣36萬819元。
g.第7區(五股區)擴充金額:新臺幣28萬6,732元。
h.第8區(新莊區、泰山區、林口區)擴充金額:新臺幣36萬819元。
i.第9區(新店區、烏來區、坪林區、石碇區)擴充金額:新臺幣36萬819元。
(二)本採購案之後續擴充項目:
1.倘屬新增項目者,將依政府採購法第18條第4項規定辦理議價。
2.倘屬原契約既有項目者,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因後續擴充致原契約所列項目之數量有所增加者,其單價不予調整,倘原契約列有數量增加時之價金調整規定者,亦不適用。
於機關通知之日起,至工程全案植栽養護期滿查驗合格日(含)止;(其餘)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樣稿)第八條及第八條(附件)。
本公告「疑義、異議受理單位」欄位因有字數限制,有關本採購案異議受理單位之補充說明如下:
受理單位:新北市政府綠美化環境景觀處
或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對於本採購案所作之處置有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請逕向該處置機關提出異議。
受理單位:附記救濟程序
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因疫情影響目前只提供電子領標服務,現場領標及其他方式之領標作業暫停服務,敬請見諒。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分機4246、傳真:02-89536837)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品項名稱
第9區(新店區、烏來區、坪林區、石碇區)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