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絡人
林小姐/鄭小姐(02)86871266#5422
機關地址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新北市政府行政大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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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信箱
AQ6174@ntpc.gov.tw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總金額
263,100,000元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本案採購需求係為辦理「新北湧蓮寺慈善公益大樓新建統包工程」案,蘆洲地區因近年都市發展,對於公共設施需求日益增高,市府期望勵用本基地鄰近捷運設施便利性,打造兼具「運動休閒中心、公托中心、演藝廳及地下停車場之多功能公益大樓」,及維持既有捷運轉乘功能,並提高大眾運輸使用率,增設「捷運轉乘通道」與三民高中站銜接。
本案基地位於新北市蘆洲區三民路及復興路交叉口側腹地,使用分區為「社教用地兼供停車場使用」,基地面積共3,280.79平方公尺,預計規劃地上8層,地下3層建築;參建單位包含體育處運動休閒中心約4,500平方公尺、衛生局公共托老中心約515平方公尺、社會局公共托育中心約545平方公尺、新北市立圖書館圖書館設施555平方公尺、文化局演藝廳約2042平方公尺、交通局地下500格機車停車場約2,300平方公尺等。
提供多元完善的都市環境;於地下層規劃地下停車場提供汽車85輛汽車位及500輛機車位,並規劃捷運轉程通道連接捷運三民高中捷運站,提供捷運轉程需求,不僅提高公共運輸使用也舒緩週邊道路停車需求,更達到活化土地利用之目的。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220242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4樓(新北市政府採購處第一開標室)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1/06/25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242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4樓(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售標室)請自行考量標單郵寄送達時間以免影響權益。)
履約期限
(一)應於決標次日起20日曆天內提出統包工作執行計畫書。
(二)應於決標次日起80日曆天內提送基本設計書圖。
(三)應於決標次日起280日曆天內取得建造執照(以核發日為認定基準)。
(四)應於決標次日起410日曆天內完成本工程所有細部設計成果書圖文件,並提送設計審查單位審查(廠商可依工程施工進度分批完成及送審)。
(五)乙方應於完成細部設計成果書圖並經甲方核定後30日曆天內提送設計成果報告書。
(六)應於取得建造執照次日起1110日曆天內申報全案竣工(不含使用執照)。
(七)應於申報竣工次日起120日曆天內取得使用執照,並完成送水送電。
(八)應於取得使用執照之次日起30日曆天內完成綠建築及智慧建築標章之正式掛號送件。
(九)其餘規定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樣稿)第7條附件。
廠商資格摘要
一、1.甲等綜合營造業;及2.甲級(含)以上電器承裝業及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及3.甲等以上冷凍空調業;及4.建築師事務所。(註:投標廠商如同時具備全部資格者,得單獨投標,若未符合者,僅允許第2、3、4之投標資格由分包廠商取代,有分包廠商時應提出合作同意書。)
且二、合作同意書。(註:僅限於以分包廠商資格取代第2、3、4廠商資格時提出。)
且三、本案分包廠商是否非屬採購法第103條規定不得參加投標之廠商。(註:僅限於有分包廠商取代部分投標廠商資格時審查。)
且四、廠商承攬造價限額及承攬總額應符合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及營造業法第23條及第44條規定者(僅限營造業提出)。
且五、截止投標日前十年內,曾完成「建築類」工程,其單次施工契約結算金額不低於6億257萬元;或累計施工契約結算金額不低於15億643萬元之承作經驗者。(註:經歷證明文件僅限投標廠商之經歷證明,不含分包廠商之經歷證明。)
且六、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註:投標廠商應檢附,分包廠商資格取代第2、3、4廠商資格時亦應分別檢附。)
上開廠商資格應備文件詳如本採購案「投標須知(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第5次招標第1次更正公告
一、依據採購案洽辦機關-新北市政府新建工程處111年3月22日核定便簽辦理。
二、本次修正投標須知及契約內容詳如招標文件修正對照表。
三、本案招標文件內容變更非屬重大變更,且於原訂截止日前五日公告或書面通知各廠商,得免延長等標期。
四、請電子領標廠商自行至「電子領標及電子投標系統」(http://www.geps.gov.tw/)之廠商端下載更新異動檔案。
五、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更正公告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本更正公告內容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附記救濟程序
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業務主辦機關聯絡人
新北市政府新建工程處(土木科) 鄭小姐,電話:(02) 86871266分#5422。
申訴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分機4246、傳真:02-89536837)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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