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新北市政府行政大樓)
聯絡電話
(02)29603456#7671/5256
電子郵件信箱
ao5646@ms.ntpc.gov.tw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第一開標室(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4樓-東側)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242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4樓(東側)採購處售標室(請自行考量標單郵寄送達時間以免影響權益)。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起至111年2月28日止,餘詳契約書(樣稿)第7條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1.公司或行號,或;2.前款外已立案之法人、機構或團體。);
且二、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
且三、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其營業稅繳稅證明)
※上開廠商資格應備文件詳如本採購案「投標須知-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110.9.2更正公告說明
1.本採購案評選時間暫定為「110年9月17日(星期五)上午10時」,評選地點暫定為「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新北市政府行政大樓)4樓西側0426會議室」,廠商請自行考量製作簡報時間。
2.配合修正投標須知-投標廠商評選須知二之(一),原:「(一)本採購案未採分階段辦理評選:1.評選日期及地點由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另行通知。2.簡報:本階段廠商需辦理簡報。」修正為:「(一)本採購案未採分階段辦理評選:1.評選日期:暫定110年9月17日(星期五)上午10時。2.評選地點:暫定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新北市政府行政大樓)4樓西側0426會議室。3.簡報:本階段廠商需辦理簡報。」
3.本案係於等標期截止前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非屬重大改變,且於原定截止日前5日公告或書面通知各廠商,得免延長等標期,符合招標期限標準第7條第2項之規定。
4.此更正公告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惟不影響廠商投標文件之內容,故不允許更正公告刊登日以前已投標或已將投標文件交郵遞之廠商申請撤回其報價或更正有關之內容。
5.請已電子領標之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之廠商端下載更新異動檔案。
6.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更正公告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本更正公告內容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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洽辦機關聯絡人
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秘書室)李小姐,電話為(02)2960-3456分機5256。
異議受理單位
本公告「疑義、異議受理單位」欄位因有字數限制,有關本採購案異議受理單位之補充說明如下:
本採購案係為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洽請新北市政府採購處代辦之採購案件,依採購法第75條,受理廠商異議方式如下:
1.廠商如認為本案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新北市政府採購處提出異議。
2.廠商倘認為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或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對於本採購案所作之處置有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請逕向該處置機關提出異議。
附記救濟程序
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其他招標文件郵購部份領取方式及地點
因疫情影響目前只提供電子領標服務,現場領標及其他方式之領標作業暫停服務,敬請見諒。
申訴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分機4246、傳真:02-89536837)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否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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