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絡人
鄒先生/水利局高小姐(89699596#551)
單位名稱
勞務採購科/水利局高小姐(02-89699596#551)
機關地址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新北市政府行政大樓)
聯絡人
鄒先生/水利局高小姐(89699596#551)
電子郵件信箱
am5244@ntpc.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含特別預算
是
特別預算類型:
特別預算金額:9,711,170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4樓採購處第一開標室(新北市政府行政大樓-東側)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242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4樓(東側)採購處售標室(請自行考量標單郵寄送達時間以免影響權益)。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本契約決標日起30日內提送工作計畫及測量計畫,以上各1式2份,經機關同意後提送5份備查(含光碟)。同時並提出保險單及繳費收據送機關核備;餘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樣稿)第七條。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案由內政部營建署補助,採用內政部營建署下水道工程處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1.技師事務所,且其執業執照所列技師科別包括土木工程科或水利工程科者,或;2.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且其顧問公司登記證所列營業範圍包括土木工程或水利工程技術服務者。且
二、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且
上開廠商資格應備文件詳如本採購案「投標須知-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 更正公告-不延標>
1.依據採購案洽辦機關(新北市政府水利局)110年7月8日便簽辦理。
2.本次修正為更正招標公告,修正內容如下:
A.「是否受機關補助」欄位更正為:是,補助機關:3.1.2內政部營建署,補助金額:9,711,170元,玖佰柒拾壹萬壹仟壹佰柒拾元。
B.「是否含特別預算」欄位更正為:是,特別預算類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特別預算金額::9,711,170元,玖佰柒拾壹萬壹仟壹佰柒拾元。
3.按招標期限標準第7條第2項規定,本次修正非屬重大改變且於原訂截止日前五日公告,免延長等標期。
4.請電子領標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之廠商端下載更新異動檔案。
5.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公告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得於接獲本通知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 更正公告-延標>
1.依新北市政府水利局110年7月7日便簽辦理。
2.本次修正內容詳修正對照表表。
3.依招標期限標準第7條第1項規定,本採購案截止投標時間延後至110年7月22日上午10時00分,開標時間延後至110年7月22日上午10時20分。投標須知配合修正。
4.此更正公告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3月2日工程企字第09600064690號函示,允許更正公告刊登日以前已投標或已將投標文件交郵遞之廠商申請撤回其報價或更正有關之內容;請已投標擬申請撤回報價或更正投標文件之廠商,派員檢具「收執聯*」及領取人身分證明文件,至採購處售標室(電話:29603456分機5658)領取投標文件;未檢具者,不允領取。
(*收執聯:(1)投標文件以專人送達採購處售標室者,為該售標室開立之「廠商投標文件收取憑單第三聯(廠商收執)」,或其他足以證明廠商已投標且採購處售標室或新北市政府秘書處總收文已收訖投標文件之相關文件之文件。(2)投標文件以郵遞方式送達者,為中華郵政公司收訖寄件人交寄之掛號郵件所開立之「執據」。)
5.請電子領標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之廠商端下載更新異動檔案。
6.本案原招標文件之疑義請釋截止期限以投標須知
重要條款、二十一、疑義之處理
規定為準,截止期限為110年6月24日;若廠商對本次公告所補充或修正內容有疑義者,該部分請釋截止期限延至110年7月14日止。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更正公告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本更正公告內容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洽辦機關聯絡人
新北市政府水利局雨水下水道工程科高小姐,電話為(02)8969-9596分機551。
異議受理單位
本公告「疑義、異議受理單位」欄位因有字數限制,有關本採購案異議受理單位之補充說明如下:本採購案係為新北市政府水利局洽請新北市政府採購處代辦之採購案件,依採購法第75條,受理廠商異議方式如下:
(1)廠商如認為本案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新北市政府採購處提出異議。
(2)廠商倘認為新北市政府水利局或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對於本採購案所作之處置有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請逕向該處置機關提出異議。
附記救濟程序
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申訴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分機4246、傳真:02-89536837)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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