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新北市政府行政大樓)
聯絡電話
(02)29603456#7658/5469
電子郵件信箱
AN3214@ntpc.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預計擴充之項目為物業管理2個月、機電設備維護項目、特殊清潔及其他項目等(詳細內容參照邀標書說明)與本採購案相關工作項目;且該擴充之金額為新臺幣630萬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4樓採購處第一開標室(新北市政府行政大樓-東側)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01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4樓東側(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售標室)(請自行考量標單郵寄送達時間以免影響權益)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決標日起至112年1月31日止完成服務工作,其餘履約期限詳契約書(樣稿)第7條內容。
廠商資格摘要
【分包取代】
本機關「允許」投標廠商「以分包廠商取代第2資格」參與本案之投標,其餘則不允許。
【第1資格】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公司,且其登記營業項目列有「公寓大廈管理服務業」者。(應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且二、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
【第2資格】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公司,且其登記營業項目列有「保全業」者。(應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111.1.20更正公告
1.依據採購案洽辦機關-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111年1月18日便簽辦理。
2.更正部分請詳閱更正公告修正對照表。
3.依招標期限標準第7條第1項規定,延長等標期至111年2月9日上午10時40分止,並於當日11時開標。
4.請電子領標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之廠商端下載更新異動檔案
5.此更正公告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3月2日工程企字第09600064690號函示,允許更正公告刊登日以前已投標或已將投標文件交郵遞之廠商申請撤回其報價或更正有關之內容;請已投標擬申請撤回報價或更正投標文件之廠商,派員檢具「收執聯*」及領取人身分證明文件,至採購處售標室(電話:29603456分機5658)領取投標文件;未檢具者,不允領取
6.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公告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得於接獲本通知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第3次招標注意事項
1.第2次招標結果為廢標。
2.依據洽辦機關-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111年1月5日便簽辦理,其中本案經洽辦機關檢討後修改預算金額與招標文件,其修改內容詳修正對照表與修正後之招標文件。
3.本採購案依原招標案號及方式續行第3次招標,截止投標及開標時間詳如修正後之投標須知。
註第2資格得以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所具有者代之,仍應檢附本項資格文件,以茲證明該分包廠商符合規定
);
且二、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
註由分包廠商取代第2之資格時,分包廠商亦應提出廠商信用之證明
;
且三、合作同意書(如以分包廠商取得本資格者,應檢附)。
※上開廠商資格應備文件詳如本採購案「投標須知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
後續擴充附加說明
本採購案之後續擴充項目:
1倘屬新增項目者,將依政府採購法第18條第4項規定辦理議價。
2倘屬原契約既有項目者,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因後續擴充致原契約所列項目之數量有所增加者,其單價不予調整,倘原契約列有數量增加時之價金調整規定者,亦不適用。
招標注意事項
本案採購金額及標的分類「865」(管理顧問服務)適用臺星經貿夥伴協定,應開放新加坡廠商投標,且非條約協定國家皆不開放投標,考量外國廠商採郵政匯票或劃撥方式購標時,恐郵遞曠日費時及郵資不易計算,爰依據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僅提供電子領標及現場領標。
洽辦機關聯絡人
新北市經濟發展局 林先生,電話為(02)29603456分機5469。
異議受理單位
本公告「疑義、異議受理單位」欄位因有字數限制,有關本採購案異議受理單位之補充說明如下:本採購案係為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洽請新北市政府採購處代辦之採購案件,依採購法第75條,受理廠商異議方式如下:
(1)廠商如認為本案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新北市政府採購處提出異議。
(2)廠商倘認為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或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對於本採購案所作之處置有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請逕向該處置機關提出異議。
其他招標文件郵購部份領取方式及地點
因疫情影響目前只提供電子領標服務,現場領標及其他方式之領標作業暫停服務,敬請見諒。
附記救濟程序
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申訴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分機4246、傳真:02-89536837)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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