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絡人
曾先生/地政局29603456分機3420簡先生
機關資料:機關地址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新北市政府行政大樓)
機關資料:聯絡人
曾先生/地政局29603456分機3420簡先生
機關資料:聯絡電話
(02)29603456分機7662
機關資料:電子郵件信箱
ai3223@ms.ntpc.gov.tw
採購資料:標案名稱
新北市新、泰塭仔圳地區第二區市地重劃開發工程投標
採購資料: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否,本案非屬建築工程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
採購資料: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招標資料: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
,公開閱覽標案案號1091127-2
招標資料: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招標資料: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否
招標資料: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資料: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否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990元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系統使用費:remind
系統使用費為機關文件費之10%,若不足20元以20元計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文件代收費:remind
文件代收費為機關文件費之5%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2001)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4樓(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售標室)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上班時間內逕向本處售標室(29603456#5658)出納單位繳交新台幣2460元整後,憑據不具名領取。
領投開標:截止投標
110/03/04 10:40
領投開標:開標時間
110/03/04 11:00
領投開標:開標地點
(22001)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4樓(新北市政府採購處第1開標室)
領投開標:是否須繳納押標金: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5,000萬元
領投開標: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01)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4樓採購處售標室(請自行考量標單郵寄送達時間以免影響權益)。
其他:履約期限
通知日次日起15日內開工,1385日曆天竣工,其餘詳附加說明
其他:廠商資格摘要
一. 甲等綜合營造業。且二. 廠商承攬造價限額及承攬總額應符合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及營造業法第23條及第44條規定者。且三. 投標廠商應屬截止投標日前10年內曾完成土木工程之承作經歷、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6億元,或累計金額不低於新臺幣15億元。且四. 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其他:附加說明
[說明]
一.依據採購案洽辦機關-新北市政府地政局110年2月20日核定便簽辦理。
二.本案係第2次公告,依原招標案號及方式續行招標,修正施工規範內容,詳如修正對照表暨施工規範內容。
[重大公共工程開工要件注意事項]
(一)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9年9月29日工程管字第1090300970號函,修正「重大公共工程開工要件注意事項」,名稱並修正為「公共工程開工要件注意事項」。
(二)本案招標公告-招標資料-是否已將廠商應辦事項檢核表納入招標文件,應勾選否,因電子採購網系統尚未更新,先行勾選是。
[履約期限]
(一)開工日起455日曆天內為重劃區民眾地上物自動拆遷及強制拆除期間,此期間內,本機關辦理用地取得、土地改良物與墳墓拆遷、強制拆除…等行政程序作業,及都市計畫個案變更、都市計畫審議、捷運設施影響評估與排水計畫送審、共同管道…等設計變更期程,廠商應配合辦理、施工並提供所需之人員、材料及機具,且廠商於各工程項目施工前應先經本機關允許,本機關未允許施工之項目,及上述行政程序作業、設計變更期程,廠商不得據以展延工期。上述自動拆遷期間365 日曆天,本機關得視實際行政作業期程逕為減少,減少日數由本機關決定,並於開工日起365日前通知廠商,廠商應無條件接受。
(二)廠商應於本機關通知之次日起15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1,385日曆天完工,且部分履約標的分段進度期限如下:
1塔三抽水站用地(公十五)交付:自開工日起455日曆天內完工。
2廣(停)三(含停車場及地下滯洪池)用地設施:自開工日起635日曆天內完工。
320M-6-4-1(0K+000~0K+270)、20M-6-4-2(0K+000~0K+484)號道路工程項目及設施:自開工日起725日曆天內完工。
420M-6-7-1(0K+000~0K+425)、20M-6-7-2(0K+000~0K+179)號道路工程項目及設施:自開工日起845日曆天內完工。
5廠商應配合本工程先行開通計畫道路及公共設施用地開放使用等,需完成相關地下公共管線設施(含管線單位自辦之瓦斯及自來水)、道路鋪面、地面排水、人行道舖面、停車場舖面、路燈照明、號誌、標誌標線及臨時供水供電等,並依本機關指示辦理。
(三)其餘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樣稿)第七條。
[附記救濟程序]
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業務主辦機關聯絡人] 新北市政府簡先生,電話為:(02) 29603456分機3420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申訴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分機4246、傳真:02-89536837)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fetched_at
2021-02-23T01:00:28+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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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 ,公開閱覽標案案號1091127-2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990元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系統使用費:remind
系統使用費為機關文件費之10%,若不足20元以20元計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文件代收費:remind
文件代收費為機關文件費之5%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2001)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4樓(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售標室)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上班時間內逕向本處售標室(29603456#5658)出納單位繳交新台幣2460元整後,憑據不具名領取。
開標地點
(22001)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4樓(新北市政府採購處第1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5,000萬元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01)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4樓採購處售標室(請自行考量標單郵寄送達時間以免影響權益)。
履約期限
通知日次日起15日內開工,1385日曆天竣工,其餘詳附加說明
廠商資格摘要
一. 甲等綜合營造業。且二. 廠商承攬造價限額及承攬總額應符合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及營造業法第23條及第44條規定者。且三. 投標廠商應屬截止投標日前10年內曾完成土木工程之承作經歷、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6億元,或累計金額不低於新臺幣15億元。且四. 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加說明
[說明] 一.依據採購案洽辦機關-新北市政府地政局110年2月20日核定便簽辦理。 二.本案係第2次公告,依原招標案號及方式續行招標,修正施工規範內容,詳如修正對照表暨施工規範內容。 [重大公共工程開工要件注意事項] (一)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9年9月29日工程管字第1090300970號函,修正「重大公共工程開工要件注意事項」,名稱並修正為「公共工程開工要件注意事項」。 (二)本案招標公告-招標資料-是否已將廠商應辦事項檢核表納入招標文件,應勾選否,因電子採購網系統尚未更新,先行勾選是。 [履約期限] (一)開工日起455日曆天內為重劃區民眾地上物自動拆遷及強制拆除期間,此期間內,本機關辦理用地取得、土地改良物與墳墓拆遷、強制拆除…等行政程序作業,及都市計畫個案變更、都市計畫審議、捷運設施影響評估與排水計畫送審、共同管道…等設計變更期程,廠商應配合辦理、施工並提供所需之人員、材料及機具,且廠商於各工程項目施工前應先經本機關允許,本機關未允許施工之項目,及上述行政程序作業、設計變更期程,廠商不得據以展延工期。上述自動拆遷期間365 日曆天,本機關得視實際行政作業期程逕為減少,減少日數由本機關決定,並於開工日起365日前通知廠商,廠商應無條件接受。 (二)廠商應於本機關通知之次日起15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1,385日曆天完工,且部分履約標的分段進度期限如下: 1塔三抽水站用地(公十五)交付:自開工日起455日曆天內完工。 2廣(停)三(含停車場及地下滯洪池)用地設施:自開工日起635日曆天內完工。 320M-6-4-1(0K+000~0K+270)、20M-6-4-2(0K+000~0K+484)號道路工程項目及設施:自開工日起725日曆天內完工。 420M-6-7-1(0K+000~0K+425)、20M-6-7-2(0K+000~0K+179)號道路工程項目及設施:自開工日起845日曆天內完工。 5廠商應配合本工程先行開通計畫道路及公共設施用地開放使用等,需完成相關地下公共管線設施(含管線單位自辦之瓦斯及自來水)、道路鋪面、地面排水、人行道舖面、停車場舖面、路燈照明、號誌、標誌標線及臨時供水供電等,並依本機關指示辦理。 (三)其餘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樣稿)第七條。 [附記救濟程序] 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業務主辦機關聯絡人] 新北市政府簡先生,電話為:(02) 29603456分機3420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申訴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分機4246、傳真:02-89536837)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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