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絡人
蔡小姐/瑞芳公所24972250#1313林先生
機關地址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新北市政府行政大樓)
聯絡人
蔡小姐/瑞芳公所24972250#1313林先生
電子郵件信箱
an7279@ntpc.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後續擴充
(一)本採購案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預計擴充之項目為本採購案相關工作 項目;且擴充金額為新臺幣1,587萬3,452元正。
(二)本採購案之後續擴充項目:
1 倘屬新增項目者,將依政府採購法第18條第4項規定辦理議價。
2 倘屬原契約既有項目者,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因後續擴充致原契約所列項目之數量有所增加者,其單價不予調整,倘原契約列有數量增加時之價金調整規定者,亦不適用。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後續擴充:
(一)本採購案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預計擴充之項目為本採購案相關工作 項目;且擴充金額為新臺幣1,587萬3,452元正。餘詳附加說明欄位。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2001)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4樓(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售標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上班時間內逕向本處售標室(29603456#5658)出納單位繳交新台幣1280元整後,憑據不具名領取。
開標地點
(22001)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4樓(新北市政府採購處第1開標室)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0/03/18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01)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4樓採購處售標室(請自行考量標單郵寄送達時間以免影響權益)。
履約期限
(一)本採購案廠商應於決標後由本機關通知14日內開工,每一分案依本機關所訂之工期完工,最後分案通知施作期限為110年12月31日或本契約總價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惟「111年度新北市瑞芳區道路橋樑、附屬設施及候車亭改善工程」若未能於110年12月31日前完成決標者,最後分案通知期限順延至「111年度新北市瑞芳區道路橋樑、附屬設施及候車亭改善工程」決標日止。
(二)每次派工單開工日期,廠商應於本機關派工通知函發文日起7日曆天內開工,除另有規定者,並於各次派工單履約期限內完工,廠商逾期完工同意本機關按契約書第十七條延遲履約規定計罰逾期違約金。各次派工單履約期限依下列為原則,得視派工案件性質決定或由雙方另協議之:
1 單次派工單總計直接工程預算金額未達新臺幣10萬元,履約期限7天。
2 單次派工單總計直接工程預算金額為新臺幣10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30萬元,履約期限15天。
3 單次派工單總計直接工程預算金額為新臺幣30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100萬元,履約期限25天。
4 單次派工單總計直接工程預算金額為新臺幣100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300萬元,履約期限45天。
5 單次派工單總計直接工程預算金額為新臺幣300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600萬元,履約期限80天。
(三)本案履約期間因應緊急搶修案件,派工通知單本機關得採用傳真、電話、書函或通訊軟體(LINE)等方式通知廠商配合辦理搶修。廠商應按本機關派工通知時間起4小時內趕赴現場安排搶修作業並設置必要之警示設施,若屬單純案件(包括但不限以下事項:溝蓋(含清潔孔蓋)修復、坑洞填補等等)廠商應於接獲本機關通知日之次日起3日曆天內完成搶修(除另訂期限外)。廠商同意因廠商遲延或警示措施不良等肇致發生國賠案件,廠商應負全責。廠商逾期完工同意本機關按本契約第十七條延遲履約規定計罰逾期違約金。其餘詳如契約書第7條。
廠商資格摘要
1.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且2.廠商承攬造價限額及承攬總額應符合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及營造業法第23條及第44條規定者。且3.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且4.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營業稅證明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其他招標文件購買方式
(1)以郵政匯票方式:向郵局購買新臺幣1380元郵政匯票,以便條紙填寫採購案名稱及收件人姓名、地址,郵寄至本處。
(2)劃撥:向郵局索取劃撥單填寫帳號:19485034、戶名: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劃撥金額:新臺幣1400元、於通訊欄填寫本採購案名、案號後,辦理郵政劃撥、將劃撥收據註明採購案名之招標文件應寄達之地址及收件人員姓名後,傳真至(02)29530960(電話:29603456分機5657、5658),傳真完妥後請以電話確認。
附記救濟程序
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業務主辦機關聯絡人
新北市瑞芳區公所 林先生,電話為:(02)2497-2250分機1313
申訴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分機4246、傳真:02-89536837)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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