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絡人
曾先生/新工處86871266分機5410王小姐
機關地址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4樓(新北市政府行政大樓)
聯絡人
曾先生/新工處86871266分機5410王小姐
電子郵件信箱
ai3223@ms.ntpc.gov.tw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總金額
70,413,477元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本案基地位於新北市立新北高級工業職業學校,緊鄰捷運板南線海山站,現況周邊停車供給不足,為鼓勵新北市民眾使用捷運系統並改善市區內交通及停車問題,特辦理本停車場工程,設立至少217個平面小型車停車位及733格機車位,提供市民轉乘捷運及附近居民便捷之停車空間。另本案將以預留共構其他設施結構銜接方式,提供新北高工於未來興建教學空間之共構需求。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2001)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4樓(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售標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上班時間內逕向本處售標室(29603456#5658)出納單位繳交新台幣2750元整後,憑據不具名領取。
開標地點
(22001)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4樓(新北市政府採購處第1開標室)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9/12/03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01)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4樓採購處售標室(請自行考量標單郵寄送達時間以免影響權益)。
履約期限
(一)第一階段:廠商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230日曆天內取得新建工程建造執照及完成新建工程範圍內之必要植栽移植。
(二)第二階段:廠商應於建照取得後自本機關通知之次日(本機關發文,文內註明日期)起10日內開工,開工之日起580日曆天內完工。
(三)其餘規定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樣稿)第7條附件。
廠商資格摘要
一、1.甲等綜合營造業;及2.甲級(含)以上電器承裝業及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及3.建築師事務所 註:投標廠商如同時具備全部資格者,得單獨投標,若未符合者,僅允許第2、3之投標資格由分包廠商取代,有分包廠商時應提出合作同意書。且二、合作同意書註:僅限於以分包廠商資格取代第2、3廠商資格時提出。且三、本案分包廠商是否非屬採購法第103條規定不得參加投標之廠商?註:僅限於有分包廠商取代部分投標廠商資格時審查,且四、廠商承攬造價限額及承攬總額應符合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及營造業法第23條及第44條規定者。且五、截止投標日前十年內,曾完成「建築類」工程,其單次施工契約結算金額不低於1億7,000萬元;或累計金額不低於4億2,500萬元之承做經驗者。註:經歷證明文件僅限投標廠商之經歷證明,不含分包廠商之經歷證明。且六、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註:僅限投標廠商提出,分包廠商免附。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記救濟程序
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業務主辦機關聯絡人
新北市政府新建工程處 王小姐,電話為:(02)86871266分機5410
申訴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分機4246、傳真:02-89536837)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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