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4樓(新北市政府行政大樓)
聯絡電話
(02)29603456#7664/2998
電子郵件信箱
aq0130@ntpc.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2001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4樓-東側(採購處售標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上班時間內逕向本處售標室(29603456分機5657、5658)繳交新臺幣200元整後,憑據不具名領取。
開標地點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第一開標室(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4樓-東側)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01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4樓(東側)採購處售標室(請自行考量標單郵寄送達時間以免影響權益)。
廠商資格摘要
本案允許廠商以共同投標方式參與投標,廠商家數上限為2家;投標廠商應符合下列「所有」之資格規定(廠商符合全部資格者,得單獨投標):
【第1投標資格】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1.建築師事務所(應檢附中華民國核發之開業證書),或;2.技師事務所,且其執業執照所列技師科別包含土木工程科或結構工程科者或水利工程科或都市計畫科或交通工程科者(應檢附中華民國核發之執業執照),或;3.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且其顧問公司登記證所列營業範圍包括土木工程或結構工程或水利工程或都市計畫或交通工程技術服務者(應檢附中華民國核發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且二、投標廠商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投標廠商應屬於截止投標日前10年內,完成任一土木工程、結構工程、水利工程、都市計畫、交通工程或建築物之規劃或設計委託技術服務,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2,000萬元,或累計金額不低於新臺幣5,000萬元。)
且三、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
第2投標資格詳如附加說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第2次更正公告補充說明
1.依據採購案洽辦機關-新北市政府農業局109年4月29日便簽辦理。
2.本次更正:詳如修正對照表(第2次更正)。
3.招標文件內容變更非屬重大變更,且於原定截止日前五日公告或書面通知各廠商者,得免延長等標期,爰等標期維持原期限至109年5月5日上午9時40分截止投標。
4.本次更正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不會影響廠商投標文件內容,不允許更正公告刊登日以前已投標或已將投標文件交郵遞之廠商,申請撤回其報價或更正有關之內容。
5.請原已領標廠商持收據聯派員至採購處售標室(電話:29603456轉5658)領取修正文件,
並請電子領標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之廠商端下載更新異動檔案。
6.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修正公告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本修正公告內容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第1次更正公告補充說明
1.依據採購案洽辦機關-新北市政府農業局109年4月15日便簽辦理。
2.本次更正:詳如修正對照表。
3.本次更正內容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故延長等標期至109年5月5日。
4.此更正公告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3月2日工程企字第09600064690號函示,允許更正公告刊登日以前已投標或已將投標文件交郵遞之廠商申請撤回其報價或更正有關之內容;請已投標擬申請撤回報價或更正投標文件之廠商,派員檢具「收執聯*」及領取人身分證明文件,至採購處售標室(電話:29603456分機5658)領取投標文件;未檢具者,不允領取。(*收執聯:(1)投標文件以專人送達採購處售標室者,為該售標室開立之「廠商投標文件收取憑單第三聯(廠商收執)」,或其他足以證明廠商已投標且採購處售標室或新北市政府秘書處總收文已收訖投標文件之相關文件之文件。(2)投標文件以郵遞方式送達者,為中華郵政公司收訖寄件人交寄之掛號郵件所開立之「執據」)。
5.請原已領標廠商持收據聯派員至採購處售標室(電話:29603456轉5658)領取修正文件,
並請電子領標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之廠商端下載更新異動檔案。
6.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修正公告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本修正公告內容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第2投標資格】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1.建築師事務所(應檢附中華民國核發之開業證書),或;2.技師事務所,且其執業執照所列技師科別包含土木工程科或結構工程科者或水利工程科或都市計畫科或交通工程科者(應檢附中華民國核發之執業執照),或;3.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且其顧問公司登記證所列營業範圍包括土木工程或結構工程或水利工程或都市計畫或交通工程技術服務者(應檢附中華民國核發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且二、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
有關廠商資格應備文件詳如本採購案「投標須知-第1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投標須知-第2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補充說明
本案採購金額及標的分類「8674」(都市計畫及景觀建築服務)適用臺星經貿夥伴協定,應開放新加坡廠商投標,且非條約協定國家皆開放投標,考量外國廠商採郵政匯票或劃撥方式購標時,恐郵遞曠日費時及郵資不易計算,爰依據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僅提供電子領標及現場領標。
履約期限附加說明
廠商應於決標日起15日內完成「工作執行計畫書」,經甲方通知日之次日起30日內完成「期初報告」,餘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樣稿)第八條(附件)。
洽辦機關聯絡人
新北市政府農業局林先生,電話為(02)2960-3456分機2998。
異議受理單位
本公告「疑義、異議受理單位」欄位因有字數限制,有關本採購案異議受理單位之補充說明如下:
本採購案係為新北市政府農業局洽請新北市政府採購處代辦之採購案件,依採購法第75條,受理廠商異議方式如下:
1.廠商如認為本案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
者,得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新北市政府採購處提出異議。
2.廠商倘認為
新北市政府農業局
或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對於本
採購案所作之處置有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請逕向該處置機關提出異議。
申訴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分機4246、傳真:02-89536837)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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