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絡人
陳先生/淡水公所26221020分機7572呂先生
機關地址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新北市政府行政大樓)
聯絡人
陳先生/淡水公所26221020分機7572呂先生
電子郵件信箱
AM9480@ms.ntpc.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後續擴充
(一)本案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預計擴充之項目為本採購案相關工作項目;且該擴充金額第1區、第2區、第3區及第4區均為新臺幣1,000萬元,四區合計擴充預算金額為新臺幣4,000萬元,或擴充期程至110年12月1日止。
(二)本採購案之後續擴充項目:
1倘屬新增項目者,將依政府採購法第18條第4項規定辦理議價。
2倘屬原契約既有項目者,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因後續擴充致原契約所列項目之數量有所增加者,其單價不予調整,倘原契約列有數量增加時之價金調整規定者,亦不適用。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本案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預計擴充之項目為本採購案相關工作項目;且該擴充金額第1區、第2區、第3區及第4區均為新臺幣1,000萬元,四區合計擴充預算金額為新臺幣4,000萬元,或擴充期程至110年12月1日止。
(二)其餘詳附加說明。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2001)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4樓(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售標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上班時間內逕向本處售標室(29603456#5658)出納單位繳交新台幣3,540元整後,憑據不具名領取。
開標地點
(22001)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4樓(新北市政府採購處第1開標室)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58萬元。(無論參與幾個區域之投標,皆僅須繳納新臺幣58萬元之押標金)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9/04/30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01)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4樓採購處售標室(請自行考量標單郵寄送達時間以免影響權益)。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本機關通知日起開工,每一分案依本機關每次所訂之工期開、完工,最後分案通知期限為110年3月1日止或本案採購預算上限金額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惟110年度新北市淡水區道路橋梁及其附屬設施改善工程若未能於上開日期完成決標者,順延至該標案決標日止;(其餘)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第七條。
廠商資格摘要
1.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且2.廠商承攬造價限額及承攬總額應符合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及營造業法第23條及第44條規定者。且3.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且4.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已繳納營業稅證明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第1次更正公告
1.招標文件修正內容說明:
(1)修正投標須知壹、重要條款三、期程要求之內容為:廠商應於本機關通知日起開工,每一分案依本機關每次所訂之工期開、完工,最後分案通知期限為110年3月1日止或本案採購預算上限金額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惟110年度新北市淡水區道路橋梁及其附屬設施改善工程若未能於上開日期完成決標者,順延至該標案決標日止;(其餘)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第七條。
(2)刪除原投標須知貳、一般條款十七、疑義、異議、申訴之其他規定(二)之內容:依採購法第75條,受理廠商異議之機關名稱、地址及電話,同招標機關。
(3)投標須知第32頁審查委員評分審查表項目四補註評分二字。
(請詳修正後109年度投標須知)
2.本案係於等標期截止前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非屬重大改變,且於原定截止日前五日公告或書面通知各廠商,得免延長等標期,符合招標期限標準第七條第二項之規定。
3.請原已領標廠商持收據聯派員至採購處售標室(電話:29603456轉5658)或領取修正文件,並請電子領標廠商自行至「電子領標及電子投標系統」(http://www.geps.gov.tw/)之廠商端下載更新異動檔案。
4.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修正公告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本修正公告內容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其他招標文件購買方式
(1)以郵政匯票方式:向郵局購買新臺幣3,680元郵政匯票,以便條紙填寫採購案名稱及收件人姓名、地址,郵寄至本處。
(2)劃撥:向郵局索取劃撥單填寫帳號:19485034、戶名: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劃撥金額:新臺幣3,700元、於通訊欄填寫本採購案名、案號後,辦理郵政劃撥、將劃撥收據註明採購案名之招標文件應寄達之地址及收件人員姓名後,傳真至(02)29530960。
附記救濟程序
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業務主辦機關聯絡人
新北市淡水區公所 呂先生,電話為:(02)26221020分機7572
申訴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分機4246、傳真:02-89536837)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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