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絡人
蔡小姐/淡水區公所26221020#7573白先生
機關地址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新北市政府行政大樓)
聯絡人
蔡小姐/淡水區公所26221020#7573白先生
電子郵件信箱
an7279@ntpc.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七、後續擴充:
(一)本案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預計擴充之項目為本採購案相關工作項目;且該擴充之金額為新臺幣150萬元整。
(二)本採購案之後續擴充項目:
1 倘屬新增項目者,將依政府採購法第18條第4項規定辦理議價。
2 倘屬原契約既有項目者,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因後續擴充致原契約所列項目之數量有所增加者,其單價不予調整,倘原契約列有數量增加時之價金調整規定者,亦不適用。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2001)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4樓(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售標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上班時間內逕向本處售標室(29603456#5658)出納單位繳交新台幣450元整後,憑據不具名領取。
開標地點
(22001)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4樓(新北市政府採購處第1開標室)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9/04/30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01)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4樓採購處售標室(請自行考量標單郵寄送達時間以免影響權益)。
履約期限
(一)本契約乙方應於甲方通知開工之日開工,每一分案依甲方所訂之工期 開、完工,最後分案通知施作期限為109年12月31日或本契約總價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惟110年度路燈搶維修及新設工程若未能於109年12月31日前完成決標者,最後分案通知期限順延至110年度路燈搶維修及新設工程決標日止。
(二)於天然災害產生時乙方接獲甲方通知1小時內需備妥指定機具至少1部到達災害現場執行搶災工作並於3小時內完成全部指定機具到達災害現場協助搶災工作,否則甲方逕行另招商處理,所需費用及因此衍生之後果責任概由乙方負責賠償,且甲方得依工程契約執行終止合約並提報為不良廠商。
(三)各案搶修工程於接獲甲方通知次日起即進場施工,路燈全天亮通知後4小時內完工,不亮1個工作天內完工,螺栓鍍鋅燈柱需訂做者路燈換修通知工期為1個月內完成(新設路燈亦同)。未及時修復者每件施工通知單依契約規定執行個案工程逾期罰款,其有特殊情形者應由甲方工程人員依實核報提請裁決,且甲方得依工程契約執行終止合約並提報為不良廠商,並另招商處理。
廠商資格摘要
1.乙級(含)以上電器承裝業。且2.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且3.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已繳納營業稅證明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其他招標文件購買方式
(1)以郵政匯票方式:向郵局購買新臺幣660元郵政匯票,以便條紙填寫採購案名稱及收件人姓名、地址,郵寄至本處。
(2)劃撥:向郵局索取劃撥單填寫帳號:19485034、戶名: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劃撥金額:新臺幣675元、於通訊欄填寫本採購案名、案號後,辦理郵政劃撥、將劃撥收據註明採購案名之招標文件應寄達之地址及收件人員姓名後,傳真至(02)29530960。
附記救濟程序
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業務主辦機關聯絡人
新北市淡水區公所 白先生,電話為:(02)26221020分機7573
申訴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分機4246、傳真:02-89536837)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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