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名稱
勞務採購科/新建工程處謝先生86871266分機5411
機關地址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4樓(新北市政府行政大樓)
電子郵件信箱
AN3214@ntpc.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2001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4樓(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售標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上班時間內逕向本處售標室(29603456分機5657、5658)繳交新台幣600元整後,憑據不具名領取。(其他領標方式詳附加說明欄)
開標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4樓東側(新北市政府採購處第1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4樓東側(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售標室)(請自行考量標單郵寄送達時間以免影響權益)
履約期限
一、乙方應於本契約決標日之次日起20日內提出「服務實施計畫書(含人員配當表)」送甲方核可。甲方如有修正意見,乙方應於接獲甲方通知之次日起7日內改正完妥,並送甲方複核
二、乙方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50日內完成規劃,並將有關圖說文件一式12份以上送交甲方審核,甲方如有修正意見,乙方應於接獲甲方通知之次日起7日內改正完妥,並送甲方複核
三、乙方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50日內提出「統包工程(統包需求書)招標文件」送甲方核可(一式12份以上)。甲方如有修正意見,乙方應於接獲甲方通知之次日起7日內改正完妥,並送甲方複核
其餘詳如契約書(樣稿)第8條附件規定
廠商資格摘要
本機關「允許」投標廠商以「共同投標」方式參與本案之投標;廠商家數上限為3家;廠商符合資格者,得單獨投標。投標資格如下:
【第1投標資格】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1.建築師事務所,應檢附中華民國政府核發之建築師事務所開業證書,或;2.土木技師事務所或結構技師事務所,應檢附中華民國政府核發之執業執照,或;3.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且其顧問公司登記所列營業範圍包括土木或結構工程技術服務者,應檢附中華民國政府核發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且二、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
【第2投標資格】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建築師事務所,應檢附中華民國政府核發之建築師事務所開業證書。)
且二、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
上開廠商資格應備文件詳如本採購案「投標須知-第1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投標須知-第2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108.10.30更正公告
1.依據採購案洽辦機關-新北市政府新建工程處108年10月25日便簽辦理
2.更正部分請詳閱第3次更正公告對照表
3.本次招標文件內容變更(或補充)非屬重大改變,且於原定截止日前5日公告或書面通知各廠商,得免延長等標期,符合招標期限標準第7條第2項之規定
4.請原已領標廠商持收據聯派員至採購處售標室(電話:29603456分機5657、5658)領取修正文件,並請電子領標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之廠商端下載更新異動檔案
5.此更正公告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3月2日工程企字第09600064690號函示,允許更正公告刊登日以前已投標或已將投標文件交郵遞之廠商申請撤回其報價或更正有關之內容;請已投標擬申請撤回報價或更正投標文件之廠商,派員檢具「收執聯*」及領取人身分證明文件,至採購處售標室(電話:29603456分機5658)領取投標文件;未檢具者,不允領取
6.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公告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得於接獲本通知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108.10.25更正公告
1.依據採購案洽辦機關-新北市政府新建工程處108年10月17日便簽辦理
2.更正部分請詳閱更正公告對照表
3.依招標期限標準第7條第1項規定,延長等標期4天,故截止投標日期延至108年11月5日上午9時40分,開標日期延至108年11月5日上午10時整(詳投標須知)
4.請原已領標廠商持收據聯派員至採購處售標室(電話:29603456分機5657、5658)領取修正文件,並請電子領標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之廠商端下載更新異動檔案
5.此更正公告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3月2日工程企字第09600064690號函示,允許更正公告刊登日以前已投標或已將投標文件交郵遞之廠商申請撤回其報價或更正有關之內容;請已投標擬申請撤回報價或更正投標文件之廠商,派員檢具「收執聯*」及領取人身分證明文件,至採購處售標室(電話:29603456分機5658)領取投標文件;未檢具者,不允領取
6.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公告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得於接獲本通知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108.9.30更正公告說明-不延長等標期
1.本次更正招標文件內容略以說明如下:招標公告欄位「價格是否納入評選」、「投標文字」、「開標地點」及「收受招標文件地點」原登載內容誤植,爰酌予修正;「廠商資格摘要」修正為與投標須知所載內容一致
2.本次招標文件內容變更(或補充)非屬重大改變,且於原定截止日前5日公告或書面通知各廠商,得免延長等標期,符合招標期限標準第7條第2項之規定
3.108年9月30日更正之招標文件內容請釋之截止期限以投標須知
重要條款、二十三、疑義之處理
規定為準
4.請原已領標廠商持收據聯派員至採購處售標室(電話:29603456轉5658)領取修正文件,並請電子領標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之廠商端下載更新異動檔案
5.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更正公告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本更正公告內容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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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案名
因本公告「標案名稱」欄位有字數限制,於該欄位所顯示之標案名稱非為全名,本案案名係為:「新北市淡水區淡海國民小學校舍暨市民多元服務設施及林口區東湖國民小學校舍暨市民多元服務設施新建工程委託規劃、設計諮詢審查及施工監造技術服務」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補充說明
本案採購金額及標的分類「8671」(建築服務)適用臺星經貿夥伴協定,應開放新加坡廠商投標,且非條約協定國家皆開放投標,考量外國廠商採郵政匯票或劃撥方式購標時,恐郵遞曠日費時及郵資不易計算,爰依據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僅提供電子領標及現場領標。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本公告「疑義、異議受理單位」欄位因有字數限制,有關本採購案異議受理單位之補充說明如下:本採購案係為新北市政府新建工程處洽請新北市政府採購處代辦之採購案件,依採購法第75條,受理廠商異議方式如下:
(1)廠商如認為本案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新北市政府採購處提出異議
(2)廠商倘認為新北市政府新建工程處或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對於本採購案所作之處置有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請逕向該處置機關提出異議
附記救濟程序
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申訴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分機4246、傳真:02-89536837)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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