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絡人
方先生/林小姐02-89232300#1122
單位名稱
工程採購科/水利局02-89232300#1122林小姐
機關地址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4樓(新北市政府行政大樓)
聯絡人
方先生/林小姐02-89232300#1122
電子郵件信箱
ah1341@ms.ntpc.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於林口水資源回收中心安裝污泥乾燥設備,並可將廠內污泥含水率去除至30%以下,本案範圍包括污泥乾燥設備採購、安裝及一年試營運。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2001 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 1 段 161 號 4 樓(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售標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上班時間內逕向本處售標室(29603456#5658)出納單位繳交新台幣1300元整後,憑據不具名領取。
開標地點
(22001)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4樓(新北市政府採購處第1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01)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4樓採購處售標室(請自行考量標單郵寄送達時間以免影響權益)。
履約期限
甲方(本機關)通知日期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210日曆天內竣工,工程驗收合格次日起,進行1年試營運;其餘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第7條(附件)。
廠商資格摘要
一、本機關允許投標廠商以共同投標方式參與本案之投標;廠商家數上限為2家;廠商符合全部資格者,得單獨投標。(需檢附前述資格文件證明)。詳如第1資格文件審查表、第2資格文件審查表。
二、本機關允許投標廠商以分包廠商取代第2投標資格參與本案之投標,其餘則不允許。第1資格:1.乙等綜合營造業以上或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且2.廠商承攬造價限額及承攬總額應符合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及營造業法第23條及第44條規定者。且3.曾完成污水處理廠設備安裝工程、代操作或污水廠污泥乾燥工程之承做經驗者。且4.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且5.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已繳納營業稅證明文件)。
第2資格:1.土木或環工或水利技師事務所;或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且其顧問公司登記證所列營業範圍包括土木或環工或水利工程技術服務者。且2.合作同意書(僅限於以分包廠商資格取代投標廠商資格時提出)。且3.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且4.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已繳納營業稅證明文件)。(第2資格之3及4:僅限投標廠商提出,分包廠商免附)。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其他招標文件購買方式
(1) 劃撥:向郵局索取劃撥單填寫帳號:19485034、戶名: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劃撥金額:新臺幣1420元、於通訊欄填寫本採購案名、案號後,辦理郵政劃撥、將劃撥收據註明採購案名之招標文件應寄達之地址及收件人員姓名後,傳真至(02)29691661。
(2) 以郵政匯票方式:向郵局購買新臺幣1400元郵政匯票,以便條紙填寫採購案名稱及收件人姓名、地址,郵寄至本處。
附記救濟程序
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業務主辦機關聯絡人
新北市政府水利局(汙水下水道計畫科)林小姐,電話為:(02)89232300分機1122
申訴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分機4246、傳真:02-89536837)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