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絡人
洪先生/網溪國小黃先生89254060分機830
機關地址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4樓(新北市政府行政大樓)
聯絡人
洪先生/網溪國小黃先生89254060分機830
電子郵件信箱
at6097@ms.ntpc.gov.tw
洽辦機關
3.82.7.22新北市永和區網溪國民小學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16.適用ASTEP之機關代理非適用ASTEP機關所辦理之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4樓(新北市政府行政大樓)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上班時間內逕向本處售標室(29603456#5658)出納單位繳交新台幣200元整後,憑據不具名領取。
開標地點
(22001)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4樓(新北市政府採購處第1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4樓(新北市政府行政大樓)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決標日後90日以前完成詳細評估,其餘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樣稿)第7條。
廠商資格摘要
1.一.建築師事務所,或;二.土木、結構技師事務所,或;三.建築師、土木技師、結構技師等公會或主管機關登記合格之專業機構或學術團體,或;四.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且營業範圍包括土木、結構工程技術服務者。且2.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且3.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已繳納營業稅證明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第2次更正公告
1.依據網溪國小108年5月20日新北永網小行字第1086662684號函及108年5月22日便簽辦理。
2.本次修正投標須知、契約書,修正內容詳第2次更正公告修正對照表。
3.有關履約期限部分:本案訂定廠商應於決標日後90日以前完成詳細評估並將耐震詳細評估結果及審查意見上傳至校舍耐震資訊網,已將排審時間及機制納入考量,故仍以決標日後90日以前完成詳細評估並將成果上傳至校舍耐震資訊網為主。
4. 依招標期限標準第7條第2項規定,延長等標期至108年5月29日上午10時00分止(請詳投標須知)。
5.此更正公告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3月2日工程企字第09600064690號函示,允許更正公告刊登日以前已投標或已將投標文件交郵遞之廠商申請撤回其報價或更正有關之內容;請已投標擬申請撤回報價或更正投標文件之廠商,派員檢具「收執聯*」及領取人身分證明文件,至採購處售標室(電話:29603456分機5658)領取投標文件;未檢具者,不允領取。(*收執聯:(1)投標文件以專人送達採購處售標室者,為該售標室開立之「廠商投標文件收取憑單第三聯(廠商收執)」,或其他足以證明廠商已投標且採購處售標室或新北市政府秘書處總收文已收訖投標文件之相關文件之文件。(2)投標文件以郵遞方式送達者,為中華郵政公司收訖寄件人交寄之掛號郵件所開立之「執據」。)
5.請原已領標廠商持收據聯派員至採購處售標室(電話:29603456轉5658)領取修正文件,並請電子領標廠商自行至「電子領標及電子投標系統」(http://www.geps.gov.tw)之廠商端下載更新異動檔案。
6.原招標文件之疑義請釋截止期限以投標須知重要條款、二十二、疑義之處理規定為準,截止期限為108年5月13日;若廠商對本次公告所補充或修正內容有疑義者,該部分請釋截止期限延至108年5月24日止。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更正公告內容建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本更正公告内容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第1次更正公告
1.依據網溪國小108年5月3日便簽辦理。
2. 本次修正A.「108年度新北市立國中小暨高中職校耐震能力詳細評估」投標須知「十二、服務建議書:2工作團隊組織(內含必須含具有簽證資格人員至少6位)」修正為「2工作團隊組織(具簽證資格人員至少5位,5位以上尤佳)」。B.修正投標須知外標封。
3.依招標期限標準第7條第1項規定,延長至108年5月28日上午9時20分止並於同日9時40分開標,詳投標須知第4-5頁。
4.此更正公告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3月2日工程企字第09600064690號函示,允許更正公告刊登日以前已投標或已將投標文件交郵遞之廠商申請撤回其報價或更正有關之內容;請已投標擬申請撤回報價或更正投標文件之廠商,派員檢具「收執聯*」及領取人身分證明文件,至採購處售標室(電話:29603456分機5658)領取投標文件;未檢具者,不允領取。(*收執聯:(1)投標文件以專人送達採購處售標室者,為該售標室開立之「廠商投標文件收取憑單第三聯(廠商收執)」,或其他足以證明廠商已投標且採購處售標室或新北市政府秘書處總收文已收訖投標文件之相關文件之文件。(2)投標文件以郵遞方式送達者,為中華郵政公司收訖寄件人交寄之掛號郵件所開立之「執據」。)
5.請原已領標廠商持收據聯派員至採購處售標室(電話:29603456轉5658)領取修正文件,並請電子領標廠商自行至「電子領標及電子投標系統」(http://www.geps.gov.tw)之廠商端下載更新異動檔案。
6.原招標文件之疑義請釋截止期限以投標須知重要條款、二十二、疑義之處理規定為準,截止期限為108年5月13日;若廠商對本次公告所補充或修正內容有疑義者,該部分請釋截止期限延至108年5月16日止。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更正公告內容建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本更正公告内容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其他招標文件購買方式
(1)以郵政匯票方式:向郵局購買新臺幣360元郵政匯票,以便條紙填寫採購案名稱及收件人姓名、地址,郵寄至本處。
(2)劃撥:向郵局索取劃撥單填寫帳號:19485034、戶名: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劃撥金額:新臺幣375元、於通訊欄填寫本採購案名、案號後,辦理郵政劃撥、將劃撥收據註明採購案名之招標文件應寄達之地址及收件人員姓名後,傳真至(02)29691661。
附記救濟程序
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業務主辦機關聯絡人
新北市永和區網溪國民小學 黃先生,電話為:(02)8925-4060分機830。
申訴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分機4246、傳真:02-89536837)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品項名稱
第1 區:樓地板面積80,355平方公尺
品項名稱_2
第2 區:樓地板面積79,094平方公尺
品項名稱_3
第3 區:樓地板面積50,890平方公尺
品項名稱_4
第4區:樓地板面積52,711平方公尺
品項名稱_5
第5 區:樓地板面積69,268平方公尺
品項名稱_6
第6 區:樓地板面積27,420平方公尺
品項名稱_7
第7 區:樓地板面積66,732平方公尺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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