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絡人
陳先生/交通局29702960分機8606林先生
機關地址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4樓(新北市政府行政大樓)
聯絡人
陳先生/交通局29702960分機8606林先生
電子郵件信箱
AM9480@ms.ntpc.gov.tw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總金額
35,569,259元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1.考量金山區為新北市熱門觀光景點,於例假日觀光遊憩人潮眾多,為疏解區域停車位不足之情形及帶動周邊環境景觀,規劃於現址興建立體停車場,以滿足當地假日停車需求。
2.本案配合內政部打造城鎮之心金山地區整體計畫,同時滿足金山地區發展觀光產業所衍生停車需求,並爭取行政院「前瞻基礎建設計畫」補助興建停車場,擬規劃興建地上3層及地下1層作為立體停車場空間,可提供至少350格汽車格位及100格機車格位,納入智慧化停車設施及綠能友善設計,以改善本市境內停車問題。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2001)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4樓(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售標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上班時間內逕向本處售標室(29603456#5658)出納單位繳交新台幣1450元整後,憑據不具名領取。
開標地點
(22001)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4樓(新北市政府採購處第1開標室)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8/08/10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01)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4樓採購處售標室(請自行考量標單郵寄送達時間以免影響權益)。
履約期限
工程之施工應於本機關通知日(本機關發文,文內註明日期)起10日內開工,全部工程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611日曆天內竣工(不包含使用執照申請所需期程)。其餘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第七條(附件)。
廠商資格摘要
一、1.甲等綜合營造業、2.建築師事務所,及3.甲級(含)以上電器承裝業及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 註:投標廠商如同時具備全部資格者,得單獨投標,若未符合者,僅允許第2、3之投標資格由分包廠商取代,有分包廠商時應提出合作同意書。且二、本案分包廠商是否非屬採購法第103條規定不得參加投標之廠商?註:僅限於有分包廠商取代部分投標廠商資格時審查。且三、廠商承攬造價限額及承攬總額應符合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及營造業法第23條及第44條規定者。且四、投標廠商於截止投標日前五年內曾完成具「建築工程(興建)」,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1.32億元,或;累計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3.3億元之承做經驗者。註:經歷證明文件僅限投標廠商之經歷證明,不含分包廠商之經歷證明。且五、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註:僅限投標廠商提出,分包廠商免附。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更正公告
免延長等標期
1.依據採購案洽辦機關-新北市政府交通局108年5月13日新北交停字第1080830025號函辦理。
2.招標文件修正內容說明:本次修正契約第85頁及統包需求書第31頁之內容,修正內容詳招標文件修正對照表。
3.本案係於等標期截止前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非屬
重大改變,且於原定截止日前五日公告或書面通知各廠
商,得免延長等標期,符合招標期限標準第七條第二項之
規定。
4.此更正公告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3月2日工程企字第09600064690號函示,允許更正公告刊登日以前已投標或已將投標文件交郵遞之廠商申請撤回其報價或更正有關之內容;請已投標擬申請撤回報價或更正投標文件之廠商,派員檢具「收執聯*」及領取人身分證明文件,至採購處售標室(電話:29603456分機5658)領取投標文件;未檢具者,不允領取。(*收執聯:(1)投標文件以專人送達採購處售標室者,為該售標室開立之「廠商投標文件收取憑單第三聯(廠商收執)」,或其他足以證明廠商已投標且採購處售標室或新北市政府秘書處總收文已收訖投標文件之相關文件之文件。(2)投標文件以郵遞方式送達者,為中華郵政公司收訖寄件人交寄之掛號郵件所開立之「執據」。)
5.請原已領標廠商持收據聯派員至採購處售標室(電話:2960
3456轉5658)或領取修正文件,並請電子領標廠商自行至
「電子領標及電子投標系統」(http://www.geps.gov.tw/)之廠商
端下載更新異動檔案。
6.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修正公告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
利或利益者,得於本修正公告內容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
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附記救濟程序
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業務主辦機關聯絡人
新北市政府交通局 林先生,電話為:(02)29702960分機8606
申訴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分機4246、傳真:02-89536837)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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