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名稱
勞務採購科或交通局(02-29702960 分機 8716)
機關地址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4樓(新北市政府行政大樓)
電子郵件信箱
AD9100@ms.ntpc.gov.tw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本案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預計擴充之項目為原契約內容;且該擴充之期間為6個月、金額為新臺幣394萬1,171元。(二)本採購案之後續擴充項目:1.倘屬新增項目者,將依政府採購法第18條第4項規定辦理議價。2.倘屬原契約既有項目者,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因後續擴充致原契約所列項目之數量有所增加者,其單價不予調整,倘原契約列有數量增加時之價金調整規定者,亦不適用。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2001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4樓採購處售標室(新北市政府行政大樓-東側)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上班時間內逕向本處售標室(29603456分機5657、5658)繳交新台幣150元整後,憑據不具名領取。(其他領標方式詳說明欄)
開標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4樓(新北市政府採購處第1開標室)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8/05/30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4樓採購處售標室(請自行考量標單郵寄送達時間以免影響權益)。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1.公司或行號,且其營業項目列有銀行業、郵政儲金匯兌業、農業金庫業或第一類電信事業者,或;2.前款外已立案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相關證明文件得提供機關代理收付服務、台灣票據交換事業與跨行金融資訊服務事業之整合服務或相關業務者)。
且二、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
且三、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已繳納營業稅證明文件)。
上開廠商資格應備文件詳如本採購案「投標須知-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108.3.25更正公告說明
1.依據洽辦機關108年3月22日便簽辦理。
2.本次更正招標文件之投標須知貳、一般條款第13點(一)第1至5目內容,詳如「投標須知貳、一般條款第13點(一)第1目至第5目內容修正對照表」,並調整本案投標須知壹、重要條款第22點(一)有關廠商請求釋疑之期限。請詳修正後招標文件。
3.招標文件內容變更非屬重大變更,但非於原定截止日前五日公告或書面通知各廠商,故延長截止投標時間至108年3月28日上午10時20分,開標時間延至108年3月28日上午10時40分。
4.請原已領標廠商持收據聯派員至採購處售標室(電話:29603456轉5658)領取修正文件,並請電子領標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之廠商端下載更新異動檔案。
5.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更正公告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本更正公告內容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108.3.21更正公告說明
1.依據洽辦機關108年3月19日便簽辦理。
2.本次招標文件之投標須知貳、一般條款第13點(一)「本案屬保留數量選擇組合權利之複數決標方式,招標總代收數量以500萬張為招標總數量,其決標程序如下:」第1目內容修正為「合於招標文件規定,未超底價之最低標,將按其所報標價及數量決標,並將依序洽願按該決標價承作之其他合格標決標(不以招標總數量為限)。」及第2目內容修正為「倘仍未購足招標總數量,招標機關得就尚未得標廠商中未超底價之最低標(標價與前述決標價不同),按其所報標價及數量決標,再依序洽願按該最低標價承作之其他合格標決標(不以招標總數量為限)。辦理結果尚未購足招標總數量時,若尚未得標廠商中有未超底價者,得按本目程序繼續辦理;否則按下列程序辦理。」,並調整本案投標須知壹、重要條款第22點(一)有關廠商請求釋疑之期限。請詳修正後招標文件。
3.招標文件內容變更非屬重大變更,但非於原定截止日前五日公告或書面通知各廠商,故延長截止投標時間至108年3月27日上午10時20分,開標時間延至108年3月27日上午10時40分。
4.請原已領標廠商持收據聯派員至採購處售標室(電話:29603456轉5658)領取修正文件,並請電子領標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之廠商端下載更新異動檔案。
5.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更正公告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本更正公告內容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履約期限之補充說明
廠商應依機關需求於決標次日起20工作天內完成上線前置作業,俟完成驗證後,履約期限自機關書面通知正式執行日零時起算24個月;(其餘)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樣稿)第7條。
異議受理單位
本採購案係為新北市政府交通局洽請新北市政府採購處代辦之採購案件,依採購法第75條,受理廠商異議方式如下:1.廠商如認為本案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新北市政府採購處提出異議。2.廠商倘認為新北市政府交通局或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對於本採購案所作之處置有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請逕向該處置機關提出異議。
招標文件其他領取方式及地點
(1)劃撥:向郵局索取劃撥單填寫帳號:19485034、戶名: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劃撥金額:新臺幣285元、於通訊欄填寫本採購案名、案號後,辦理郵政劃撥、將劃撥收據註明採購案名之招標文件應寄達之地址及收件人員姓名後,傳真至(02)29691661。
(2)以郵政匯票方式:向郵局購買新臺幣270元郵政匯票,以便條紙填寫採購案名稱及收件人姓名、地址,郵寄至本處。
洽辦機關聯絡人
1.洽辦機關名稱為 新北市政府交通局、2.地址為 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10樓、3.聯絡人(或單位)為 停車營運科王小姐(洽公地點為新北市三重區重新路1段108號4樓)、4.電話為 (02)2970-2960 分機 8716、5.傳真為 (02)2970-1110。
申訴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分機4246、傳真:02-89536837)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品項名稱
108至110年度新北市政府交通局委託金融及電信業者代繳路邊停車費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