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名稱
勞務採購科/水利局污水設施科(89232300分機3119)
機關地址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4樓(新北市政府行政大樓)
電子郵件信箱
aa0821@ms.ntpc.gov.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4樓(新北市政府行政大樓)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上班時間內逕向本處售標室(29603456分機5657、5658)繳交新台幣150元整後,憑據不具名領取。(其他領標方式詳說明欄)
開標地點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第1開標室(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4樓-東側)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8/05/30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售標室(請自行考量標單郵寄送達時間以免影響權益)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甲方本機關通知履約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履行採購標的,實際履約未達12個月時,機關得視作業實際需要,指定廠商繼續履約至機關指定日止。其餘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第7條。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1.公司或行號,或;2.前款外已立案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相關證明文件得提供機關街道、污水管道、道路之清潔服務、廢棄物清除、環境衛生或污染防治相關業務者);且二、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且三、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已繳納營業稅者證明文件)。
上開廠商資格應備文件詳如本採購案「投標須知-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更正公告
1.依據採購案洽辦機關-新北市政府水利局107年11月21日便簽辦理。
2.已販售招標文件中修正如下:
(1)投標須知,壹、重要條款十三、服務建議書(一)3作業技術及品質之執行能力:刪除「智慧型(APP)人孔巡檢作業系統作介紹」,另修正為「如何達到契約要求數量、現場作業說明、框蓋種類及操作方式說明」,其後評選委員評分表一併修正。
(2)作業說明書2.2.12亦修正為「乙方執行計畫巡檢作業,須採用智慧型(APP)人孔巡檢作業系統,此智慧型(APP)人孔巡檢作業系統由甲方提供該軟體」。另作業說明書4.3.1、4.4.3及4.7.3文中刪除「,須不再人工手寫,由APP程式自動產生」,其餘文字不變。
3.依招標期限標準第7條規定延長等標期5天(107年11月30日)。
4.請原已領標廠商持收據聯派員至採購處售標室(電話:29603456轉5658)領取修正文件,並請電子領標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之廠商端下載更新異動檔案。
5.此更正公告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3月2日工程企字第09600064690號函示,允許更正公告刊登日以前已投標或已將投標文件交郵遞之廠商申請撤回其報價或更正有關之內容;請已投標擬申請撤回報價或更正投標文件之廠商,派員檢具「收執聯*」及領取人身分證明文件,至採購處售標室(電話:29603456分機5658)領取投標文件;未檢具者,不允領取。(*收執聯:(1)投標文件以專人送達採購處售標室者,為該售標室開立之「廠商投標文件收取憑單第三聯(廠商收執)」,或其他足以證明廠商已投標且採購處售標室或新北市政府秘書處總收文已收訖投標文件之相關文件之文件。(2)投標文件以郵遞方式送達者,為中華郵政公司收訖寄件人交寄之掛號郵件所開立之「執據」)。
6.本案原招標文件之疑義請釋截止期限以投標須知重要條款、二十三、疑義之處理規定為準(截止期限為107年11月14日);若廠商對本次公告所補充或修正內容有疑義者,該部分請釋截止期限延至107年11月26日止。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更正公告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本更正公告內容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本次招標公開委員名單
羅昭宏(臺北市政府衛生下水道工程處維護工程科科長)
陳永輝(退休公務員)
陳益昭(退休公務員)
陳意文(台北市水利技師公會水利技師)
邱志強(新北市政府水利局簡任技正)
黃銘昌(新北市政府水利局污水設施科科長)
王偉漢(新北市政府水利局污水設施科專員)
異議受理單位
本公告「疑義、異議受理單位」欄位因有字數限制,有關本採購案異議受理單位之補充說明如下:本採購案係為新北市政府水利局洽請新北市政府採購處代辦之採購案件,依採購法第75條,受理廠商異議方式如下:
1.廠商如認為本案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新北市政府採購處提出異議。
2.廠商倘認新北市政府水利局或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對於本採購案所作之處置有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請逕向該處置機關提出異議。
洽辦機關資料
洽辦機關名稱:新北市政府水利局、機關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9樓(洽公地點為新北市永和區保順路8號3樓)、聯絡人:污水設施科洪先生、電話:02-89232300分機3119、傳真:02-89231058。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本公告「疑義、異議受理單位」欄位係為系統自動帶出且有字數限制,有關本採購案疑義、異議事宜,仍請向投標須知所規定之單位提出。
附記救濟程序
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申訴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分機4246、傳真:02-89536837)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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